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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專責人員在職訓練~經費有限,請及早報名!!~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於109年7月1日修正後,依法設置之各類環保專責人員應於設置(登記)之次年起算2年內應完成在職訓練。經設置(登記)為環保專責人員者,請至國家環境研究院環保訓練管理系統網站(https://record.moenv.gov.tw/NERAWEB/Voucher/wFrmRecent.aspx)「近期開班資訊」點選「在職訓練」,並選取所需類別報名。
為減輕專責人員負擔,現行參訓費用由環境部各類基金支應,專責人員無需另支付訓練費用,本年度若經費用罄,則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
其他詳情亦可就近洽下列在職訓練機構:
台灣空氣品質健康安全協會
(02)2761-7811
國立中央大學
(03)422-7151轉34661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03)591-2571
東海大學
0911-576898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05)536-2023
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06)208-0355
國立中山大學
(07)525-0139
●法定何時要上在職訓練?
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23條:「經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每2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課程不得少於3小時。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訓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其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因故未能參加前項調訓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敘明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訓」。
第23-1條:「前條第1項所定每2年期間,於本辦法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執行業務事實發生年度之次年1月1日起算;修正施行前已設置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自110年1月1日起算。逐年以年度計算之連續2年,其設置期間未滿1年者,仍以1年計。但逐年以年度計算時,設置年度未連續者,不在此限」。
●舉例說明:
(一)甲自109年9月15日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於111年3月15日離職,甲之設置期間,跨越110年、111年二年度,甲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
(二)乙於110年9月15日設置或登記為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於同年12月15日離職,復於111年1月15日設置或登記,於112年12月15日離職,乙之設置期間,跨越111年、112年二年度,乙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
(三)丙自105年9月15日設置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且設置情形持續,丙應自110年1月1日起之2年期間內,即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以此類推,每2年應完成6小時,下次應完成時間為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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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訓練
問題1: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中,洗滌塔應核定操作參數項目包含以下何者?(1)設備壓降(2)pH值(3)操作溫度(4)以上皆是
解答:
廢水訓練
問題2:單體測試之動態確認,不包括下列何者?(1)保護裝置(器)及迴路之動作試驗,相關安全(繼電器動作)設定值之確認(2)槽體、容器、配管等之洩漏及壓力實驗等是否已完成確認(3)計時器、輔助繼電器及其他相關控制機具Sequence程序起動、停止等之動作確認、機能設定及試驗(4)機械設備運轉中之運轉方向、振動度、噪音度、異常音、軸承溫度之實驗檢測及確認
解答:
廢棄物訓練
問題3:離心機與過濾法比較,有關離心機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1)固液分離效果高(2)可收集氣體(3)所需體積小(4)所需時間長
解答:
※ 環保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開班日期及班期聯絡人請逕至以下開班資訊網頁查詢https://record.moenv.gov.tw/NERAWEB/Voucher/wFrmRecent.aspx
*報名資格請參考:「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60546
環保證照訓練開班查詢
※環境教育訓練/研習開班日期及班期聯絡人請逕至以下開班資訊網頁查詢
環境教育認證系統-認證課程查詢:
https://neecs.moenv.gov.tw/Home/EPTIClassQuery/Certification
環境教育認證課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