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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專責人員在職訓練~經費有限,請及早報名!!~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於109年7月1日修正後,依法設置之各類環保專責人員應於設置(登記)之次年起算2年內應完成在職訓練。經設置(登記)為環保專責人員者,請至國家環境研究院環保訓練管理系統網站(https://record.moenv.gov.tw/NERAWEB/Voucher/wFrmRecent.aspx)「近期開班資訊」點選「在職訓練」,並選取所需類別報名。
為減輕專責人員負擔,現行參訓費用由環境部各類基金支應,專責人員無需另支付訓練費用,本年度若經費用罄,則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
其他詳情亦可就近洽下列在職訓練機構:
台灣空氣品質健康安全協會
(02)2761-7811
國立中央大學
(03)422-7151轉34661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03)591-2571
東海大學
0911-576898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05)536-2023
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06)208-0355
國立中山大學
(07)525-0139
●法定何時要上在職訓練?
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23條:「經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每2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課程不得少於3小時。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訓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其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因故未能參加前項調訓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敘明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訓」。
第23-1條:「前條第1項所定每2年期間,於本辦法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執行業務事實發生年度之次年1月1日起算;修正施行前已設置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自110年1月1日起算。逐年以年度計算之連續2年,其設置期間未滿1年者,仍以1年計。但逐年以年度計算時,設置年度未連續者,不在此限」。
●舉例說明:
(一)甲自109年9月15日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於111年3月15日離職,甲之設置期間,跨越110年、111年二年度,甲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
(二)乙於110年9月15日設置或登記為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於同年12月15日離職,復於111年1月15日設置或登記,於112年12月15日離職,乙之設置期間,跨越111年、112年二年度,乙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
(三)丙自105年9月15日設置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且設置情形持續,丙應自110年1月1日起之2年期間內,即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以此類推,每2年應完成6小時,下次應完成時間為113年12月31日。
環境部公告「碳費徵收費率」
環境部依據碳費費率審議會決議之費率建議,核定碳費費率並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後,於113年10月21日公告「碳費徵收費率」,並訂於114年1月1日生效,費率如下:···(詳全文)
企業推動資源循環、力行源頭減量成果亮眼! 環境部今頒獎表揚
環境部今(23)日舉行「2024資源循環績優企業頒獎典禮暨企業高峰會」,環境部彭啓明部長也特別蒞臨頒獎,表揚源頭減量、創新設計及資源循環表現優異的績優企業···(詳全文)
環境部認證通過4處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環境部本日(10月22日)召開環境教育認證審查會,認證通過「烏日啤酒廠環境教育園區」、「雙湖園水資源回收中心」、「花蓮港環境教育園區」及「黎新公園」等4處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詳全文)
全/多氟烷基化合物(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是一個龐大的化學品家族,其定義是「至少含⼀個全氟甲基(-CF₃)或全氟亞甲基(-CF₂₋)碳原子,且該碳原子不連接任何H/Cl/Br/I等原子」的物質(OECD, 2021; Wang et al., 2021),具有「永遠的化合物(forever chemical)」之稱。自1930年代及二次大戰開始大量發展PFAS以來,數以萬計的PFAS已被廣泛使用在各行各業與各式各樣的產品與日用品中,例如鍋具與紡織品的不沾以及防污塗層(Dinglasan-Panlilio & Mabury, 2006)、食品包材(Schaider et al., 2017; Trier et al., 2011)、化妝品(Schultes et al., 2018)、鋰電池(Guelfo et al., 2023; Rensmo, 2022; Rensmo et al., 2023)、介面活性劑,以及其他產品。這是因為PFAS具有穩定的碳-氟鍵,因而具有良好的耐熱、耐候與防水防油的性質。然而,這也使得PFAS在環境中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同時,也被發現具有毒性,長期累積下來會對肝、免疫、發育、生殖、內分泌、心血管等器官與系統有負面影響,且具致癌性(ITRC, 2023)。因此,其在國際上逐漸受到關注,並成為近期的科學熱門話題,本篇就國際公約、美國、歐盟、亞洲近幾年對於PFAS的管理進展進行彙整,藉以了解PFAS的國際管理趨勢。
一、聯合國斯德哥爾摩公約
「斯德哥爾摩公約」是著名的國際公約之一,旨在禁用或限制生產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締約方大會會根據持久性有機物審查委員會(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Review Committee, POPRC)的建議與預防原則,將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分別列入附件A、B、C中,並制定相應的管制措施,以消除或減少持久性有機物釋放至環境(Secretariat of the Stockholm Convention, 2020)。附件A、B及C分別代表淘汰(禁用)、限制使用及減少非刻意排放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其要求原則如下:
(一)附件A(淘汰/禁用):採取必要的法律或行政手段,以禁止該持久性有機物的生產、使用與進出口。
(二)附件B(限制使用):依附件B之條款,限制該持久性有機物的使用。
(三)附件C(減少刻意排放):採取措施持續減少該物質的人為排放總量,並在可行情況下達到消除該物質的最終目標。
該公約分別於2009、2019及2022年將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sulfonic acid, PFOS)、全氟辛酸(Perflurooctanoic acid, PFOA)、全氟己烷磺酸(Perfluorohexane Sulfonic acid, PFHxS)等物質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以下簡稱相關物質)列入附件B與附件A中,其中,列於附件B的PFOS相關物質與列於附件A的PFOA相關物質在生產和使用上享有特定豁免,而PFHxS相關物質則無特定豁免(Secretariat of the Stockholm Convention, 2023)。
2022年,加拿大在第17次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會議中,向持久性有機物審查委員會(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Review Committee, POPRC)提出將全氟羧酸(Perfluorinated carboxylic acid, PFCA)、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納入公約附件A、B或C的提案(POPRC, 2021)。委員會於第17次會議中,確認該類化合物符合公約附件D所規定之篩選標準(POPRC, 2022a),並在了解其風險狀況(risk profile)後,於第18次的審查會議中,決議PFCA在環境中的遠距離傳輸可能會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因此有必要採取全球行動(POPRC, 2022b)。在對PFCA編寫風險管理評估報告(包含可採取的控制手段)後,委員會於第19次的審查會議中,決議將於向締約方大會提出建議將其納入附件A,並具有特定豁免(POPRC, 2023)。預計於2024年9月的第20次審查會議中,進一步評估PFCA的資料(Secretariat of the Stockholm Convention, 2024)。
二、美國
2003年,98%的美國人血液中檢出PFAS(Calafat et al., 2007),作為PFAS污染最嚴重的國家,美國環保署於2021年4月成立PFAS理事會(EPA Council on PFAS),並於當年10月提出「PFAS策略路徑圖:環保署2021-2024年行動承諾(PFAS Strategic Roadmap: EPA's Commitments to Action 2021-2024)」,祭出三管齊下的目標與方法,集結所有部門的權責共同採取相關的關鍵行動,並設定了採取具體行動的時間表,以保障民眾健康、保護環境,以及追究污染者的責任(USEPA, 2021)。PFAS的策略路徑圖所設定的目標包含:
(一)研究:投資研究、開發與創新,以增加對PFAS的暴露、毒性、人體健康、生態影響,以及最佳有效干預措施的理解。
(二)限制:追求全面性的方法,主動防止PFAS進入空氣、土地以及水體達到有害人體健康及環境的程度。
(三)整治:擴大加速PFAS的污染整治以保護人體健康及生態系統。
在飲用水方面,美國環保署水務辦公室(Office of Water, OW)根據「安全飲用水法案」(Safe Drinking Water Act, SDWA)於2021年提出「第四份候選污染物清單的監管決定(Regulatory Determinations for Contaminants on the Fourth Contaminant Candidate List)」,其最終決定包括監管飲用水中PFOA和PFOS,並將評估其他PFAS,以及採取監管行動解決整體的PFAS問題。2023年3月24日OW提出了PFAS的國家初級飲用水規範(National Primary Drinking Water Regulation, NPDWR)。該規範於2024年4月10日公告最終版,其針對六種PFAS化合物制定飲用水的最大污染濃度(Maximum Contaminant Levels, MCLs),其中PFOA、PFOS、PFHxS、全氟壬酸(Perfluorononanoic acid, PFNA)、六氟環氧丙烯二聚酸(Hexafluoropropylene oxide dimer acid, HFPO-DA)個別有其MCL,而PFHxS、PFNA、HFPO-DA及全氟丁烷磺酸(Perfluorobutanesulfonic acid, PFBS)之中,含有兩者以上的混合物,則以危害指數(Hazard Index)1為上限(表 1),是史無前例的PFAS國家飲用水標準。該規範要求公共供水系統需在三年內完成初步監測,於2027年向大眾公開飲用水中PFAS的含量資訊,並依法持續進行監測;倘若飲用水中PFAS含量超過標準,則須在2029年前實施PFAS解決方案來減少其濃度,2029年起,若有一項或多項PFAS含量超過標準,除了須採取行動減少PFAS濃度外,還要向大眾公開其違規情況(USEPA, 2024d)。
表 1、美國飲用水PFAS管制標準
化合物 |
最大污染濃度 (Maximum Contaminant Levels (MCLs)(ng/L) |
PFOA | 4.0 |
PFOS | 4.0 |
PFHxS | 10 |
PFNA | 10 |
HFPO-DA (GenX Chemicals) | 10 |
PFHxS、PFNA、HFPO-DA及PFBS之中,含有兩者以上之混合物 | 1(unitless)危害指數(Hazard Index)) |
在土壤及地下水方面,2024年4月19日,美國環保署的土壤和緊急管理辦公室(Office of Land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OLEM)已在「超級基金法案」(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CERCLA)的危害物質中增加PFOA及PFOS這兩類廣泛使用的PFAS(包含其鹽類與結構異構物),並要求符合應報告條件的實體(entity),報告PFOA和PFOS的釋放情況;同時,亦要求實體轉讓或出售財產時,通報其對於PFOA及PFOS的儲存、釋放和處置,並提出契約承諾確保相關污染已清除或將採取相關行動(USEPA, 2024b)。此規定於2024年7月8日生效,除了更全面的掌握PFOA及PFOS的釋放外,這將使得被PFAS污染的土壤及地下水得以受到整治與責任追究。
對於非消費品之PFAS處置,美國環保署土壤和緊急管理辦公室奉「國防授權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NDAA)的指示與要求,在2020年發布了「PFAS破壞與處置的臨時指引(Interim Guidance on the Destruction and Disposal of PFAS)」第一版,該指南於2024年進行修訂,主要係針對含有PFAS的非消費性產品提供處置方法,此處所指的非消費性產品包含消防泡沫、受污染的環境基質、紡織品(非民生消費品),以及水處理所產生的各式廢棄物(USEPA, 2024c)。指南中提供三種可以破壞或控制PFAS技術到環境的技術,包含熱破壞、垃圾掩埋及地下注入,並說明了該技術當前的科學狀況與不確定性的資訊,協助決策者根據廢棄物的特性與處理目標來選擇處理技術(USEPA, 2024f)。
而在PFAS化學品的使用儲存與監管上,化學品安全與污染防治辦公室(Office of Chemical Safety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OCSPP)自2000年起,在「毒性物質管理辦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 TSCA)下開始針對PFAS之替代品進行審查,逐漸加強對PFAS的監管,並逐步淘汰長鏈PFAS的使用。2023及2024年OCSPP根據「國防授權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NDAA)」分別新增9種和7種PFAS物質到「緊急事故應變計畫與社區知權法」(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 EPCRA)的毒化物釋放清單(Toxics Release Inventory, TRI)中(USEPA, 2024a)。2020年迄今,TRI中目前已有196項PFAS,2024年起,PFAS已被指定為「特別關注化學品(chemicals of special concern)」,並取消了最低限度豁免(the de minimis exemption),因此,許多涉及PFAS的製造、加工與使用的公司,皆有報告的義務。符合NDAA和TRI規定者,需於每年7月前提交PFAS的釋放量報告,釋放量的呈報方式亦趨嚴格,以便廣泛追蹤列管的PFAS。此外,對於2006年起,已不在美國製造或加工的329種PFAS,OCSPP亦於2024年在「重要的新用途規則」(significant new use rule, SNUR)中制定新的規則,以避免企業與公司在未經環保署審視重要新用途及風險決策下,重新製造或處理這329種PFAS(USEPA, 2024e)。
除了國家級的法規與標準外,美國部分州政府也制定了飲用水標準,並根據美國毒性物質及疾病登記署(Agency for Toxic Substances and Disease Registry, ATSDR)與歐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提出關於PFOA和PFOS,甚至是其他全氟烷基酸(perfluoroalkyl acid, PFAA)的飲用水指引(Post, 2021),同時透過州議會和法案要求公共供水系統。此外,加州和馬里蘭州(State of Maryland)皆針對含有PFAS的消防泡沫提出禁令,包含禁止生產、銷售或是使用(State of California, 2019; State of Maryland, 2020)。而華盛頓州則在州級法案中禁止食品包裝使用PFAS,其他州也通過或提出類似的法案(Brennan et al., 2021)。
三、歐盟
2020年歐洲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發佈「化學品永續發展策略-邁向無毒環境」(Chemicals Strategy for Sustainability -Towards a Toxic-Free Environment)之眾多行動中,包括逐步淘汰PFAS的使用,及加速開發安全的替代品,以取代PFAS的所有用途,只允許在對社會至關重要的情況下使用(化學物質管理署,2023)。近幾年,歐盟已經針對PFAS採取了各式行動,例如(1)將「斯德哥爾摩公約」列管的PFAS添加到歐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法規(POPs Regulation)中;(2)透過「飲用水指令」(Drinking Water Directive)針對PFAS設定限制標準,包含20種C9~C13 PFAS(如表 2所列)總和(Sum of PFAS)為0.1 μg/L,以及所有PFAS的總合(PFAS Total)為0.5 μg/L;(3)在「設定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含量(Regulation (EC) No 1881/2006)」中,設定四種PFAS (PFOS、PFOA、PFNA、PFHxS)之個別與加總最大容許殘留量(Maximum Levels)(European Commission, 2022);(4)在「化妝品法規」(Cosmetic Products Regulation)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中,將部分PFAS列入禁用清單,以減少民眾暴露風險。
表 2、歐盟飲用水指令Sum of PFAS所涵括之PFAS物質
項次 | 化合物名稱 | 項次 | 化合物名稱 |
1 |
全氟丁酸 Perfluorobutanoic acid (PFBA) |
11 |
全氟丁磺酸 Perfluorobutane sulfonic acid (PFBS) |
2 |
全氟戊酸 Perfluoropentanoic acid (PFPA) |
12 |
全氟戊磺酸 Perfluoropentane sulfonic acid (PFPS) |
3 |
全氟己酸 Perfluorohexanoic acid (PFHxA) |
13 |
全氟己烷磺酸 Perfluorohexane sulfonic acid (PFHxS) |
4 |
全氟庚酸 Perfluoroheptanoic acid (PFHpA) |
14 |
全氟庚磺酸 Perfluoroheptane sulfonic acid (PFHpS) |
5 |
全氟辛酸 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 |
15 |
全氟辛烷磺酸 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 (PFOS) |
6 |
全氟壬酸 Perfluorononanoic acid (PFNA) |
16 |
全氟壬烷磺酸 Perfluorononane sulfonic acid (PFNS) |
7 |
全氟癸酸 Perfluorodecanoic acid (PFDA) |
17 |
全氟癸磺酸 Perfluorodecane sulfonic acid (PFDS) |
8 |
全氟十一烷酸 Perfluoroundecanoic acid (PFUnDA) |
18 |
全氟十一烷磺酸 Perfluoroundecane sulfonic acid |
9 |
全氟十二烷酸 Perfluorododecanoic acid (PFDoDA) |
19 |
全氟十二烷磺酸 Perfluorododecane sulfonic acid |
10 |
全氟十三烷酸 Perfluorotridecanoic acid (PFTrDA) |
20 |
全氟十三烷磺酸 Perfluorotridecane sulfonic acid |
關於PFAS的使用與監管,歐盟在「關於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和限制法案」(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REACH)下,將PFOA、C9-14 PFCA和PFHxS列入REACH的高度關注的物質(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 SVHC)的候選清單,其中HFPO-DA及其鹽類、PFBS及其鹽類,及全氟庚酸(perfluoroheptanoic acid PFHpA)及其鹽類,已被視為高度關注的物質,並限制使用C9-14 PFCA及其鹽類與前驅物(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2024b)。
2023年1月,德國、丹麥、荷蘭、挪威及瑞士,進一步向歐洲化學署(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ECHA)提交一份提案,盼當局能根據「關於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和限制法案」(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REACH)限制10,000種PFAS,該提案中建議兩種限制選項來減少PFAS所帶來的風險,分別是「全面禁止」及「原則性的廣泛禁用」(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2024b)。ECHA已於2023年展開為期6個月的公開諮詢作業,期間所獲之評論意見則交由風險評估科學委員會(scientific committees for Risk Assessment, RAC)和社會經濟分析科學委員會(scientific committees for Socio-Economic Analysis, SEAC)進行審查,主要係針對可能受影響的行業進行評估,並於2024年展開3場會議,針對不同行業的影響及PFAS的危害展開討論,最終意見將提交給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2024a),此提案將對歐洲使用大部分的PFAS造成顯著影響,值得進一步關注。
四、亞洲
臺灣、日本、中國及南韓皆是採用斯德哥爾摩公約對特定PFAS的限制。日本於2009年將PFOS列為第1級類特定化學物質,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實施出口限制,2020召開「PFAS綜合策略審查專家會議」,加強對PFOS和PFOA的應對,包含將PFOS和PFOA的飲用水臨時標準規定為50 ng/L,加強環境監測,同時禁止其製造和使用以及相關產品等加強管理,而對於PFOS和PFOA以外的PFAS,則分為兩組,屬於「斯德哥爾摩公約」建議消除者,其後續將加強環境與人體暴露之調查與監測,並考慮添加到第1級特定化學物質;而非屬「斯德哥爾摩公約」建議消除者,則依國際監管動向、國情與檢測狀況等資訊篩選出暫時應處理的候選物質,並加強其在水體環境的調查並納入人體暴露監測調查物質清單中,同時考慮適當的管理方法(日本環境省, 2023)。中國已於2023年公布「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其中包含對PFOS、PFOA及PFHxS的風險控管措施(中國生態環境部, 2022)。
臺灣化學署也已跟進聯合國斯德哥爾摩公約,逐步擴大對PFAS的禁用範圍,另外也研擬「PFAS管理行動計畫草案」,將透過跨部會合作研議擴大管理,滾動式修正相關推動策略或作法(化學物質管理署,2023)。
五、結語
PFAS的廣泛使用與危害性已取得各國關注,國際上傾向增加各式管理措施來減少PFAS的製造、使用與釋放,其中以美國和歐盟領先,美國聯邦與州級政府採取混合式管理,聯邦層面已從化學品、飲用水及土壤與地下水等各方面研擬全方位管理措施;歐盟則將採取相對積極的全面性禁用限制,除了豁免情況外,未來有可能禁止大多數的PFAS物質生產、進口和使用。而亞洲國家則多依循國際公約針對特定PFAS物質採取目標性的限制行動。雖然目前國際上對於PFAS的管理在步調與範疇上仍然不同,但近幾年明顯愈趨嚴格,對於產業應用與環境管理將帶來不少衝擊,值得持續關注。
六、參考文獻
空污訓練
問題1: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公私場所應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代理期間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至幾個月?(1)1個月(2)2個月(3)3個月(4)6個月
解答:
廢水訓練
問題2:廢(污)水處理機電系統,為減少噪音危害,鼓風機須在其進排氣口處,加裝消音器,且為避免流速過大產生噪音,對於流體空氣速度盡可能符合下列限制?(1)主要空氣供應風管小於10m/s(2)分岐空氣供應風管小於6.5m/s(3)管線流體<7.5m/s(4)風管出口小於8m/s
解答:
廢棄物訓練
問題3:加溫乾燥脫水後廢棄物含水率可達多少以下?(1) 40% (2) 50% (3) 60% (4) 70%
解答:
※ 環保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開班日期及班期聯絡人請逕至以下開班資訊網頁查詢https://record.moenv.gov.tw/NERAWEB/Voucher/wFrmRecent.aspx
*報名資格請參考:「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60546
環保證照訓練開班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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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認證系統-認證課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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