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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 : 國家環境研究院    
協辦單位 :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出刊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5日
最新環境法令政策資訊
「環境部政策宣導」

環保專責人員在職訓練~經費有限,請及早報名!!~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於109年7月1日修正後,依法設置之各類環保專責人員應於設置(登記)之次年起算2年內應完成在職訓練。經設置(登記)為環保專責人員者,請至國家環境研究院環保訓練管理系統網站(https://record.moenv.gov.tw/NERAWEB/Voucher/wFrmRecent.aspx「近期開班資訊」點選「在職訓練」,並選取所需類別報名。


為減輕專責人員負擔,現行參訓費用由環境部各類基金支應,專責人員無需另支付訓練費用,本年度若經費用罄,則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


其他詳情亦可洽下列在職訓練機構:

台灣空氣品質健康安全協會

(02)2761-7811

國立中央大學

(03)422-7151轉34661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03)591-2571

東海大學

0911-576898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05)536-2023

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06)208-0355

國立中山大學

(07)525-0139


●法定何時要上在職訓練?

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23條:「經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每2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課程不得少於3小時。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訓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其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因故未能參加前項調訓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敘明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訓。」。


第23-1條:「前條第1項所定每2年期間,於本辦法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執行業務事實發生年度之次年1月1日起算;修正施行前已設置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自110年1月1日起算。逐年以年度計算之連續2年,其設置期間未滿1年者,仍以1年計。但逐年以年度計算時,設置年度未連續者,不在此限。」。


●舉例說明:

(一)甲自109年9月15日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於111年3月15日離職,甲之設置期間,跨越110年、111年二年度,甲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

(二)乙於110年9月15日設置或登記為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於同年12月15日離職,復於111年1月15日設置或登記,於112年12月15日離職,乙之設置期間,跨越111年、112年二年度,乙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

(三)丙自105年9月15日設置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且設置情形持續,丙應自110年1月1日起之2年期間內,即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

「環境部環境法令資訊」
序 號 類 別 法 令
1 行政規則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
2 實質法規 環境部公告:修正「汽油汽車廢氣排放測試方法與程序」,自即日生效
3 命令 環境部令:修正「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4 命令 環境部令:修正「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9條條文
5 行政規則 環境部令: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支援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處理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支援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處理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6 行政規則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及參與審查之專家學者迴避及發言規範」第1~3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與參與審查之專家學者迴避及發言規範」,自即日生效
7 行政規則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車集中採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技術小組設置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垃圾車集中採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技術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
8 行政規則 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電腦建檔作業規範」第1、3點,自即日生效
9 行政規則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輔導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輔導要點」,自即日生效
10 行政規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捐)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預算執行管考作業注意事項」自即日停止適用
11 行政規則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自即日生效
12 行政規則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13 行政規則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自即日生效
14 行政規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委員遴選原則」自即日停止適用
15 命令 環境部令:訂定「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16 命令 環境部令:訂定「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17 行政規則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保護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18 行政規則 修正「清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小組設置要點」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清潔隊員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
19 命令 環境部令: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20 實質法規 環境部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自112年10月1日生效
「環境部政策消息」


環保技術新知
土地負碳技術新解方-以自然為本的褐地再利用

中國文化大學土地資源學系陳怡君 副教授

歐盟於綠色新政(European Green Deal, EGD)制訂後, 2021年隨即以成立氣候中和大陸為目標而頒布氣候法(European Climate Law, ECL),該法案為確保淨零路徑不會逆轉,制訂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1990年水準須減少至少55%,2050年達到淨零。為達此目標,歐盟成員國須制訂各部門碳排放減量目標,稱為共同努力分擔條例(Effort Sharing Regulation, ESR)。其中,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Land Use, Land Use Change, and Forestry, LULUCF)所管轄土地部門也同樣被要求提出溫室氣體排放和吸收的計算、監測、報告和驗證等規範。因此,歐盟分別於2018年與2023年修訂LULUCF 規則(EU 2018/841與EU 2023/839),規範不同土地產生的碳排放 (Carbon Emissions)和碳清除 (Carbon Removals)量且必須進行核算。2018年規範係以制定森林、農地、濕地等碳清除規則為主,2023年則將碳清除涵蓋的土地利用類別擴充至10種1,依據科學數據核算下,歐盟提高土地部門減碳目標,預計2030年之前土地部門要實現3.1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減量目標,主要係因重新核算土地部門碳匯量(Carbon Sink)潛力2023年較2018年估算值新增15%,故今年(2023年)將原定2030年減少55% 目標提升至 57%。由此可知,歐盟相當重視土地部門對碳匯潛力。

為了避免漂綠,歐盟亦建立碳清除認證(Carbon Removal Certification, CRC),以確認和追蹤各種碳清除項目的真實性和效果,碳清除項目包括天然過程(如恢復森林、土壤與土地創新管理)、技術手段(如碳捕集與封存生物能源)、及產品延伸碳封存量(如伐木後的木製品)來實現。同時,CRC也定義了高質量碳清除(High-Quality Carbon Removal)的標準,指的是符合特定標準和要求的碳清除活動須先估算其碳庫(Carbon Pool)2基線值,並考量土地是否有經過自然干擾(如野火)與人為干擾(土地利用變遷)等,若經過干擾則需從干擾之日(如土地利用變更)起重新評估20年碳匯量,核算方式經過歐盟委員會的審核後被證明且確保碳清除活動的真實性、環境效益以及長期的碳儲存潛力,以避免碳洩漏。另一方面,土地部門對碳清除量核算更要求須符合歐盟土地永續發展政策,即是2030年歐盟土壤戰略(Soil Deal for Europe) 8項目標3,例如減少土壤污染、增強土壤生物多樣性、提升城市土壤與污染土地復育…等。


  1. EU 2023/839認定類別:林地(forest land)、農地(cropland)、草地(grassland)、濕地(wetlands)、居住地(settlements)、其他用地(other land)、伐木延伸木製品(harvested wood products)、其他(other)、大氣沉降(atmospheric deposition)、氮釋出與逕流(nitrogen leaching and run-off)。
  2. 碳庫:地上生物質、地下生物質、廢棄物、枯木、土壤有機碳、植樹造林、伐木產生木製品。
  3. 減少沙漠化、增加土壤有機碳量、增加城市土壤再利用、土壤污染修復、防止土壤侵蝕、增強土壤生物多樣性、減少土壤全球足跡、增加社會土壤素養。

自COP21巴黎協議提出土壤千分之四(4 ‰)倡議目標後,各國開始以土壤具有碳匯速率1 tC/ha/y做為指標,以達到淨零目標。然而,經由研究顯示國內農地碳匯速率約計0.21 tC/ha/y,對於國際目標值有段距離,尤其在不同土地管理干擾下,多數學者認為土地若無積極考量其他用途的碳匯能力,對於減緩二氧化碳排放的壓力仍是存在(Minasny et al., 2017)。有鑑於此,歐盟則開始尋找其他土地管理途徑增加碳匯量可能性,包含城市土壤與褐地再利用的碳匯潛力評估。

國際依據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Nature-based Solutions)所提出土壤復育觀點,褐地場址則適用此方式。污染場址常包含複雜污染物與廢棄建築物體,該土地剛好提供土壤良好碳源與礦化環境,因此以自然為本的褐地再利用路徑也成為歐盟選擇負碳技術選項之一。同時,歐盟要求褐地再利用路徑必須遵循2030土壤戰略,復育行動須以恢復土壤健康與生物多樣性為目標,即是以本地植物物種與建物廢棄物再利用作為土壤復育主要策略(ANEC, 2021)。國際間對於褐地場址碳匯研究甚少,依據英國研究顯示若無人為干擾(如無整治)的褐地,其荒廢建築物廢棄物可做為土壤礦化來源產生無機碳匯潛力,以每5年監測一次顯示自於礦化過程平均每年25±12.8 tC/ha增匯速度,並且土地可維持15年以上增匯潛力。有鑑於此,英國的倫敦與曼徹斯特等地區開始進行負碳技術可行性調查,顯示以輝綠岩作為碳礦化過程的土壤基底,此策略與常見利用方解石、石膏等提升土壤有機碳含量改良方式相似,礦化過程可維持15年以上褐地的碳捕獲效率,若褐土壤復育考量二次污染疑慮(使用輝綠岩會產生鎳溶出),建議可以現地建築廢棄物作為土壤改良劑替代,但必須維持15年以上不能變更土地利用用途,以達土地碳匯功效(ANEC, 2021)。另一方面,學者以熱處理工業廢土、廢棄物堆肥土、及造紙污泥設計為人造土壤(Technosols)作為土壤改良劑,顯示土壤中約3年碳損失後則趨於穩定並開始增加碳匯,該方式也提升本地草本植物生長,達到土壤健康與生物多樣性目標,碳匯速率約每年0.2~5.2 tC/ha之間 (Jorat et al., 2020)。因此,依據時間、成本、技術可行性考量下,以自然為本的褐地再利用解決方法,在歐盟已視為一項優良負碳技術(標準: 碳匯潛力>5 tC/ha/y) (Berneche et al., 2021),也視為土地循環經濟一項(Chowdhury et al.,2020),如圖1。

有鑑於此,本研究爬梳土基會、農試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等資料,考量場址現況(是否閒置)、污染類別、污染面積、氣候條件(如降雨與淹水情況)及適合本地植物種類…等 (表1),評估國內8處長年閒置且適合以自然為本解決路徑的污染場址,如表2所示。資料顯示場址多屬於無良好土壤管理的區位,依據農試所資料庫指出其土地的土壤肥力列為低~中等(CEC< 8 cmol+ / kg),以及土壤酸鹼值偏中~極強酸性,土壤有機質則為中~高等(有機質含量2~5%),代表褐地碳匯評估必須先調整土壤性質。另一方面,政府若推動國內褐地碳匯潛力評估前應先監測本身土壤碳庫儲存量(基線值),以利碳匯量與國際碳清除認證制度(如CRC)接軌。經本研究評估,國內污染場址可以每年以地上生物質增匯量的自然為解方路徑下進行且具潛力。但在推動褐地再利用碳匯時須考慮當地植物物種生長條件(土壤環境),以符合土壤碳匯礦化環境,同時也可考量搭配其他褐地再利用路徑(如安裝太陽能、生質能廠)提升場址減碳能力。

圖1、循環經濟中的生物循環(Chowdhury et al.,2020)


表1、本研究圖資來源清單

圖資說明 圖資名稱 資訊欄位 資料來源
污染場址 污染場址 污染物
污染面積
公告時間
場址土地現況
土基會
淹水趨勢 24h500r 一日500毫米降雨 災害潛勢地圖
土壤性質分布管理 表層土壤有機質 有機質 農試所
表層土壤保肥力 保肥力
表層土壤鉀
表層土壤鎂
表層土壤磷
表層土壤酸鹼值 酸鹼值
野生植物 台灣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物種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表2、污染場址以自然為解方之土壤現況條件與生物質碳匯潛力

場址編號 場址面積
(m²)
污染類別 野生植物物種 土壤肥力 土壤
有機質
土壤
酸鹼值
地上生物質增匯量
(tC/年)[註2]
1 7,042 土壤(重金屬) Nephrolepis hirsutula (Forst.) Presl 極強酸性 2.7
2 228 土壤(重金屬) Parthenium hysterophorus L. 中等 中性 NA[註1]
3 2,608 土壤(重金屬) Cnidium monnieri (L.) Gusson var. formosanum (Yabe) NA[註1] NA[註1] NA[註1] NA[註1]
4 876 土壤(TPH) Oenothera stricta Ledeb. ex Link NA[註1] NA[註1] NA[註1] 0.02
5 2,388 土壤(重金屬)/
地下水(重金屬)
Bolboschoenus maritimus (L.) Palla 中等 中酸性 0.5
6 15,998 土壤(重金屬) Ludwigia octovalvis (Jacq.) Raven 極強酸性 0.3
7 6,728 地下水(TDS、TOC、硫酸鹽) Brachiaria subquadripara (Trin.) Hitchc. 中等 強酸性 NA[註1]
8 1,304 土壤(重金屬、TPH)/地下水(重金屬、TPH) Oenothera laciniata Hill 中等 強酸性 0.02

註1:NA代表無資料

註2:以FAO資料庫為基準評估地上生物質碳匯量

參考文獻

  1. European Climate Law. 2021. https://climate.ec.europa.eu/eu-action/european-green-deal/european-climate-law_en.
  2. REGULATION (EU) 2018/841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2018.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02018R0841-20230511.
  3. REGULATION (EU) 2023/83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2023.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3/839/oj.
  4. Carbon Removal Certification. 2022. https://climate.ec.europa.eu/eu-action/sustainable-carbon-cycles/carbon-removal-certification_en.
  5. EU soil strategy for 2030 2021 32/47/48/49/50 PL MSE HOR. 2021. https://environment.ec.europa.eu/publications/eu-soil-strategy-2030_en.
  6. Minasny, B., Malone, B.-P., McBratney, A.-B., Angers, D.A., Arrouays, D., Chambers, A., Chaplot, V., Chen, Z.-S., Cheng, K., Das, B.-S., Field, D.-J., Gimona, A., Hedley, C.-B., Hong, S.-Y., Mandal, B., Marchant, B.-P., Martin, M., McConkey, B.-G., Mulder, V.-L., O’Rourke, S., Richer-de-Forges, A.-C., Odeh, I., Padarian, J., Paustian, K., Pan, G., Poggio, L., Savin, I., Stolbovoy, V., Stockmann, U., Sulaeman, Y., Tsui, C.-C., Vågen, T.-G., vanWesemael, B., Winowiecki, L., 2017. Soil carbon 4 per mille. Geoderma 292, 59–86. https://doi.org/10.1016/j.geoderma.2017.01.002.
  7. Applied Negative Emissions Center (ANEC), Negative Emission. Technologies. Opportunities for Greater Manchester. 2021. https://democracy.greatermanchester-ca.gov.uk/mgConvert2PDF.aspx?ID=21796.
  8. Berneche, B., Curtis, T., Fulford, J., MacMillan, T., Mason, R., Massie, A., McCormack, C., Shanks, W., Sheane, R., Smith, L., Warner, D., Vennin, S., 2021. Achieving Net Zero: a Review of the Evidence Behind Potential Carbon Offsetting Approaches. Environment Agency, UK.
  9. Chowdhury S., Kain J.-H., Adelfio M., Volchko Y., Norrman J., 2020. Greening the browns: a bio-based land use framework for analysing the potential of urban brownfields in an urban circular economy. Sustainability 12, 6278. https://doi.org/10.3390/su12156278.
  10. Jorat, M.-E., Goddard, M.-A., Manning, P., Lau, H.-K., Ngeow, S., Sohi, S.-P., Manning, D.-A.-C., 2020. Passive CO2 removal in urban soils: Evidence from brownfield sites. Sci. Total Environ, 703, 135573. https://doi.org/10.1016/j.scitotenv.2019.135573.
  11. 行政院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sgw.epa.gov.tw/public
證照訓練試題解析

空污訓練
問題1:以下哪一種行為樣態不是空污法第32條所規範之空氣污染行為?(1)排放管道檢測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2)露天燃燒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3)餐飲油煙產生異味污染物(4)營建工地運輸車輛過程產生明顯之車行揚塵

解答:

  1. 依空污法第32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2)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3)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
    (4)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
    (5)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
    (6)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2. 故本題正解為(1)

廢水訓練
問題2:厭氧性「污泥選種槽」主要的作用機制是甚麼?(1)利用動力學的差異(2)攝取與貯存(3)需有足夠時間脫硝(4)以上皆是

解答:

  1. 攝取貯存是厭氧選種槽主要的作用機制,在沒有硝酸鹽氮與亞硝酸鹽氮條件下,微生物無法自外界取得能量,只能水解自身細胞內聚磷酸鹽,以取得能量,厭氧選種槽就是從生物除磷程序演化而來。
  2. 故本題正解為(2)

廢棄物訓練
問題3:熱脫附技術 (thermal desorption) 通常會將污染介質及其所含的有機污染物加熱到幾度?(1)130~540℃(2)50~130℃(3)700~900℃(4)540~700℃

解答:

  1. 熱脫附技術 (Thermal desorption) 是通過直接或間接加熱換的方式,將受污染介質及其所含的有機污染物加熱到足夠高的溫度 (通常被加熱到130~540℃),使有機污染物從受污染介質揮發或分離的過程,最終達到淨化介質的目的。在氧化或非氧化環境下,受污染介質於一密閉室內加熱,以足夠之溫度與處理時間,從介質表面或孔隙中,揮發出污染物。
  2. 故本題正解為(1)
開班資訊
環保證照訓練11月-12月開班期程表

※ 環保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開班日期及班期聯絡人請逕至以下開班資訊網頁查詢https://record.moenv.gov.tw/NERAWEB/Voucher/wFrmRecent.aspx


*報名資格請參考: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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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研習課11月-12月開班期程表

※環境教育訓練/研習開班日期及班期聯絡人請逕至以下開班資訊網頁查詢


環境教育認證系統-認證課程查詢:
https://neecs.moenv.gov.tw/Home/EPTIClassQuery/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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