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閱電子報

訂閱電子報

發行單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協辦單位 :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出刊日期 : 民國112年8月4日
「氣候變遷專欄」
溫室氣體盤查規範制度介紹及溫室氣體排放資料分析運用

莊惠如1、邱嘉川2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通訊作者:莊惠如 E-mail:sammy@estc.tw

一、前言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為推動經濟有效及最低成本之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以建構完善健全的排放交易體系,自 2007 年於峇里島召開第 13 屆締約國大會起,推動國際層級之可量測、可報告、可查驗 (Measurable, Reportable and Verifiable, MRV)行動,同時鼓勵各國推動國家內部盤查申報、減量認可及查驗機制。我國自2004年起即著手推動耗能產業及新興產業溫室氣體盤查試行工作,開啟我國產業溫室氣體管理能力建構作業之先端,並依循ISO/CNS 14064系列標準建構各項配套技術工具,為能累積並管理事業溫室氣體排放資訊,於是工作推展的同時,亦開發供產業使用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管理平臺。

二、國際間溫室氣體之MRV管理制度


(一)美國
美國環保署(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USEPA)根據清淨空氣法(Clean Air Act, CAA),於2009年10月30日公布強制性溫室氣體申報規範(40 CFR Part 98 - Mandatory Greenhouse Gas Reporting),自2009年12月29日起生效,要求美國境內大型排放源和燃料供應商需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目前共涵蓋41類對象者1,如表1。

          前述對象須使用40 CFR Part 98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排放量,並採美國環保署的溫室氣體電子報告工具(e-GGRT)申報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於每年3 月 31日前提交前一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年度報告。美國環保署對申報資料品質是採申報業者自我保證(self-certification),業者須指定一名負責保證、簽署及提交申報資料的代表人(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且公司負責人或經營者同意為代表人行為負連帶保證責任(40 CFR § 98.4)。業者於提交申報資料時,須同時檢具代表人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正確和完整(true, accurate, complete)所簽署之切結的保證聲明書(certification statement)。業者申報結果於每年秋季透過網站向民眾公開。

表1、美國強制性溫室氣體申報規範應申報對象

分類 申報對象
1.特定業別

(1) 發電業

(2) 己二酸製造業

(3) 鋁製造業

(4) 氨製造業

(5) 水泥製造業

(6) HCFC-2254製造業

(7) HFC-23製造/破壞程序業

(8) 石灰製造業

(9) 硝酸製造業

(10) 石油化學材料製造業

(11) 石油煉製業

(12) 磷酸製造業

(13) 碳化矽製造業

(14) 純鹼製造業

(15) 二氧化鈦製造業

(16) 都市廢棄物處理業(產生甲烷量大於2.5萬公噸CO2e者)

(17) 糞肥管理業(甲烷及氧化亞氮逸散量超過2.5萬公噸CO2e者)

(18) 使用電力傳配線設備者且設備標示牌上SF6及PFC含量超過17,820磅者

(19) 每年釋放超過3,650萬立方英尺甲烷的地下煤礦井

(20) 二氧化碳地質封存業

(21) 製造或翻新電力傳配線設備業

(22) 二氧化碳灌注業

2.固定燃燒年排放量大於2.5萬公噸CO2e

(1) 鐵合金製造

(2) 玻璃製造

(3) 氫氣製造

(4) 鋼鐵製造

(5) 鉛製造

(6) 紙漿及紙製造

(7) 鋅製造

(8) 電子製造業

(9) 氟化氣體製造業

(10) 鎂製造業

(11) 石油與天然氣系統

(12) 工業廢水處理

(13) 工業廢棄物掩埋

3.氣體供應商

(1) 輸入或輸出液態燃料(以煤為基質)每年達2.5萬公噸CO2e

(2) 原油煉製或進口及出口石油產品每年達2.5萬公噸CO2e

(3) 所有分餾者及當地氣體輸配公司

(4) 工業用溫室氣體製造者如天然氣及液化石油氣

(5) 輸入或輸出氧化亞氮

(6) 含氟氣體及二氧化碳每年達2.5萬公噸CO2e

(7) 進口或出口氟化物溫室氣體(含pre-charged equipment 或 closed-cell foams)其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5萬公噸CO2e或以上

參考文獻:40 CFR § 98 Table A-3 ~ Table A-5,https://www.law.cornell.edu/cfr/text/40/part-98/subpart-A


(二)歐盟
歐盟排放交易機制(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ETS)係於2005年1月正式啟動,為國際間最具規模之跨國/跨部門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制,至今已進入第四階段(2021-2030)排放交易。凡參與EUETS之會員國必須遵照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 2003/87/EC),規劃各國所轄受管制排放源之溫室氣體排放權核配作業,擬訂國家分配計畫(National Allocation Plan, NAP)交執委會審核認可。

          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指令附錄一規定受管制對象共有26類對象,如表2,須依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指令公告之監控和申報規定(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Regulation)提出監控計畫(Monitoring Plan),經審查核可後,依核定之計畫進行溫室氣體排放盤查,並於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經查證之溫室氣體排放盤查結果。

表2、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指令附錄一規定受管制對象

活動 溫室氣體種類
總額定輸入熱值超過 20 MW 的燃料燃燒設施 (有害廢棄物或都市垃圾的焚化設施除外) CO2
鋼鐵初級或二級熔煉或鑄造且產能超過 2.5 噸 / 小時 CO2
鐵合金生產或加工且燃燒設施總額定輸入熱值超過 20 MW ,加工包括軋造、再熱器、退火爐、鍛造、鑄造、塗佈和酸洗等 CO2
非鐵金屬生產或加工且燃燒設施總額定輸入熱值超過 20 MW ,包括合金、精煉、鑄造等 CO2
旋窯生產水泥熟料 500 噸 / 日以上,或其他熔爐生產水泥熟料 50 噸 / 日以上 CO2
旋窯或其他熔爐生產石灰、白雲石或菱鎂石 50 噸 / 日以上 CO2
焦黑生產 (涉及油、焦油、裂解和蒸餾殘渣等有機物質的碳化)且燃燒設施總額定輸入熱值超過 20 MW CO2
以裂解、重組、氧化等類似程序生產有機化學材料且產能超過 100 噸 / 日 CO2
以重組、氧化生產氫氣或合成氣且產能超過 25 噸 / 日 CO2
礦物棉保溫材製造 (使用玻璃、礦物或礦渣) 且熔融量超過 20 噸 / 日 CO2
原油煉製 CO2
焦炭生產 CO2
金屬礦石 (包括硫化礦) 燒結 CO2
初級鋁生產 CO2、PFCs
再生鋁生產且燃燒設施總額定輸入熱值超過 20 MW CO2
旋窯或其他熔爐生產石灰、白雲石或菱鎂石 50 噸 / 日以上 CO2
陶瓷 / 磚瓦窯燒成且產能超過 75 噸 / 日 CO2
石膏製造程序且燃燒設施總額定輸入熱值超過 20 MW CO2
紙漿製造 CO2
紙製品生產且產能超過 20 噸 / 日 CO2
硝酸生產 CO2、N2O
己二酸生產 CO2、N2O
乙二醛 / 乙醛酸生產 CO2、N2O
氨生產 CO2
純鹼 (Na2CO3) 和碳酸氫鈉 (NaHCO3) 生產 CO2
碳儲存 (2009/31/EC號指令允許的地點) CO2

參考文獻:40 CFR § 98 Table A-3 ~ Table A-5,https://www.law.cornell.edu/cfr/text/40/part-98/subpart-A


(三)我國
先期考量溫室氣體專法於立法院審議進度之不確定性,為不影響溫室氣體減量相關工作推展,環保署參考USEPA以CAA管制溫室氣體作法,於2012年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6款規定,將二氧化碳等六種溫室氣體公告為空氣污染物,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第2項訂定「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及公告「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規範特定行業製程(發電、水泥、鋼鐵、煉油、半導體及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等行業),及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100萬公噸CO2e之各行業,應於2013年起申報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此外,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CO2e之各行業應於2014年起申報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

          2015年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溫管法)公布後,溫室氣體相關管制皆回歸依據溫管法授權辦理,基此,環保署依溫管法第16條分別訂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前述規範皆延續過去空氣污染防制法所規範的作法,要求排放源持續進行盤查登錄作業。又於2023年初環保署公布將溫管法修正名稱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其對盤查登錄及查驗主要修正前後差異為針對應盤查登錄之排放源,進一步經環保署公告指定須經查驗機構查驗者,方須依環保署規定辦理查驗。

三、美國溫室氣體電子報告工具(Electronic Greenhouse Gas Reporting Tool, e-GGRT)

USEPA的e-GGRT是基於40 CFR 98 之強制性溫室氣體申報規範所開發的系統,它提供網頁申報表單,並以XML模板涵蓋許多部門皆能以此提交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規定申報之設施所有者或供應商須依規定申報方式盤查設施內所有排放源的類別及其排放量,對此,申報者需收集排放數據用以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並依循品質保證、缺失數據、記錄保存和報告等特定程序,並要求申報者須使用e-GGRT輸入其資訊。e-GGRT提供「網頁表格」及「批次上傳XML 文件」二種途徑來申報溫室氣體排放資訊,其申報流程如圖1。

(一)網頁表格
網頁表格的所有欄位數據都是必需申報的,另依76 FR 53057 (2011 年 8 月 25 日發布)規定,申報內容如為商業機密信息 (CBI),可引用CCA Sec. 114(c)及40 CFR Part 2之相關規範用以保護商業機密。

(二)批次上傳XML 文件
USEPA 開發XML申報模式,允許設施直接上傳其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而不是直接使用 e-GGRT之網頁表格,XML是一制式通用的電子數據格式,以便於數據共享和比較。

          (USEPA要求大型 GHG 排放源、燃料、工業氣體供應商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和其他相關訊息,每年約有8,000家設施需要申報其排放量,而申報數據也會在每年10月向民眾公開。溫室氣體申報從溫室氣體排放設施收集詳細的排放數據,除可更進一步了解各個設施的溫室氣體排放源和類型,亦是國家清單編輯的重要資源之一,透過歷年排放資訊(如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可隨時間推移改善並修正國家排放清單的估算和趨勢。

申報制度可協助產業發現自身減排機會,並可分析區域溫室氣體排放熱點、設施或行業比較、年度排放趨勢等,為制度策略提供基礎資訊,也提供金融業重要投資信息。申報內容主要延伸應用有:

(一)視覺化地圖瀏覽所在地區排放源
USEPA建置設施溫室氣體資訊工具(Facility Level Information on GreenHouse gases Tool, FLIGHT)將從設施收集的溫室氣體申報數據,依行業、地區等為主題繪製排放源位置圖,如圖2。

(二)多重條件篩選設施
FLIGHT針對公眾提供下列方式來快速篩選各個設施申報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依排放源類別或不同地理級別(如縣、都市和州)歸納申報的排放總量。
●申報的各個年度排放量變化
●依設施名稱、位置、母公司或北美產業分類體系(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 NAICS)代碼篩選設施
●按燃料類型歸納排放量

參考文獻:https://ccdsupport.com/confluence/display/help/General+Reporting+Help

圖1、e-GGRT申報流程


參考文獻:https://ghgdata.moenv.gov/ghgp/main.do

圖2、設施溫室氣體資訊工具(FLIGHT)示意圖


四、溫室氣體排放資料分析運用

呼應全球淨零趨勢,2021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蔡總統宣示,2050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臺灣的目標。氣候變遷是全球共同面臨的挑戰,而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可掌握國內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亦是各項減量對策規劃推動之基礎,如:效能標準、碳費徵收、自願減量等機制之訂定。透過溫室氣體排放資料分析可運用於相關策略擬訂之參考,以訂定造紙業減量目標為例,可進一步針對該行業之排放型式歸類,如圖3,發現行業之主要溫室氣體排放來源為燃料燃燒最高、其次是外購電力,再深入檢視後可瞭解煤炭為其主要貢獻來源,隨即可對照其製造程序之煤炭使用設備或設施發現排放熱點為烘乾單元,如圖4,藉由排放熱點確認後,評估相同行業間此單元之燃料使用與排放情形,進而發現可能減量空間。

圖3、依排放型式歸類溫室氣體排放量


參考文獻:http://www.chp.com.tw/product/product_learn

圖4、排放熱點檢視


五、結論與建議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事業在盤查作業日益熟稔後,有關查驗方式能否進一步優化是關鍵點。目前我國查驗機構於作業上是評估排放源之風險程度後,於查驗計畫中規劃取樣之排放源,並擇定其中一定比例之盤查相關資料進行查驗。此作業程序涉及大量之人為判斷與人工作業,反觀USEPA未強制查驗,而是以輸入驗證工具(Inputs Verifier Tool, IVT)進行申報對象所上傳之溫室氣體盤查表單的驗算,系統會自動產出事業查驗摘要,申報對象可就IVT產出之查證摘要直接於系統說明其檢核發現之問題回應。此作法的好處是透過自動化條件判斷輸出查驗摘要,事業可預先修正問題提高盤查結果品質,並減輕查驗前置作業上的處理,亦可作為主管機關盤查登錄驗證資料之審查作業使用。

六、參考文獻

  1. https://www.moenv.gov/ghgreporting/learn-about-greenhouse-gas-reporting-program-ghgrp
  2. https://climate.ec.europa.eu/eu-action/eu-emissions-trading-system-eu-ets_en
  3. https://ccdsupport.com/confluence/display/help/General+Reporting+Help
  4. https://ghgdata.moenv.gov/ghgp/main.do
  5. http://www.chp.com.tw/product/product_learn

  1. USEPA,https://www.moenv.gov/ghgreporting/learn-about-greenhouse-gas-reporting-program-ghgrp

名詞解釋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於1992年5月9日在紐約通過,並在同年的「里約地球高峰會」(Earth Summit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UNCED)由150多個國家及歐洲共同體進行簽署,於1994年3月21日生效,其終極目標為「使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保持穩定於一定的水準,確保氣候系統免受危險的人為干擾」。UNFCCC於1995年在德國柏林召開第1次締約方大會(COP 1),將全球區分為五大區域,輪流主辦締約方大會,目前已經有198個締約方。



National Adaptation Plans (NAP)
國家調適計畫


在「坎昆調適架構」(Cancun Adaptation Framework),由各締約方鑑別、發布之「國家調適計畫」(NAP)提交規範,針對「最低度開發國家」(LDCs)提出奠定基礎、前期準備、策略執行及報告、監測與檢核等四個元素作為國家調適計畫制定與執行建議,提供專業、技術及經費等支援。


最新環境法令政策資訊
「環保署政策宣導」

環保專責人員在職訓練~經費有限,請及早報名!!~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於109年7月1日修正後,依法設置之各類環保專責人員應於設置(登記)之次年起算2年內應完成在職訓練。經設置(登記)為環保專責人員者,請至環訓所網站(https://record.moenv.gov.tw/eptiweb/Voucher/wFrmRecent.aspx「近期開班資訊」點選「在職訓練」,並選取所需類別報名。


為減輕專責人員負擔,現行參訓費用由環保署各類基金支應,專責人員無需另支付訓練費用,本年度若經費用罄,則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


其他詳情亦可洽下列在職訓練機構:

台灣空氣品質健康安全協會

(02)2761-7811

國立中央大學

(03)422-7151轉34661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03)591-2571

東海大學

0975-015840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05)536-2023

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06)208-0355

國立中山大學

(07)525-0139


●法定何時要上在職訓練?

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23條:「經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每2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課程不得少於3小時。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訓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其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因故未能參加前項調訓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敘明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訓。」。


第23-1條:「前條第1項所定每2年期間,於本辦法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執行業務事實發生年度之次年1月1日起算;修正施行前已設置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自110年1月1日起算。逐年以年度計算之連續2年,其設置期間未滿1年者,仍以1年計。但逐年以年度計算時,設置年度未連續者,不在此限。」。


●舉例說明:

(一)甲自109年9月15日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於111年3月15日離職,甲之設置期間,跨越110年、111年二年度,甲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

(二)乙於110年9月15日設置或登記為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於同年12月15日離職,復於111年1月15日設置或登記,於112年12月15日離職,乙之設置期間,跨越111年、112年二年度,乙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

(三)丙自105年9月15日設置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且設置情形持續,丙應自110年1月1日起之2年期間內,即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

「環保署政策消息」


環保技術新知
低碳技術--如何應用AIoT協助智慧製造

黃俊弘1*
1工業技術研究院 機械研究所
*通訊作者: E-mail:C_H_Huang@itri.org.tw

一、前言

全球暖化(global warming)為各國所關注之重要議題,一氧化二氮(nitrous oxide, N2O),又稱笑氣,不僅會破壞平流層的臭氧(ozone, O3),亦為重要的溫室氣體,N2O的全球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100)及大氣存活時間分別為310及150年[1]。N2O排放除了源自於已二酸、硝酸及化石燃料燃燒等製程外,高科技產業薄膜製程亦使用大量N2O,相關統計指出全球每年人為之N2O排放量可達7百萬噸[2],對溫室效應(greenhouse effect)貢獻顯著。各國已積極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之策略,預計未來將對N2O排放訂定嚴格的管制標準。

二、內文

在節能減碳聲浪高漲的現在,製造過程採取低碳選項已是全球共識。這共識也促成各種製造過程無論排碳占比多少都在尋求低碳方案。低碳方案中常常可見導入AIoT,所謂AIoT就是在IoT技術中整合AI人工智慧元素。AIoT對於低碳製造的角色可分為兩類,第一類:主要針對廠内製造流程,在這類中AIoT的導入並不會改變製造流程,一般是在原有製造流程上附加功能。AIoT所附加的功能常見有感知、訊號處理、聯網、數據收集、判斷,甚至推播及反應…等等。這類作法是在原有流程或原有設備上附加或建構,導入門檻相對較低,它的低碳主要來自於節能。就以一個金屬切削應用為例,目前切削加工機的周邊系統操控多數採取作動-待機雙狀態控制,沒有作動時就是待機狀態,並沒有考慮加工機的實際需求。若運用AIoT於周邊系統操控數據收集,並進行實際需求判斷,就可引用類似汽車怠速熄火的概念,周邊系統可進化為作動-待機-停機三狀態控制。在沒有作動需求期間,只要預留起動待機的時間,其他時段周邊系統都可停機,停機是最節能的操控。

第二類:AIoT的低碳角色就不限於廠内製造流程,因為製造流程的低碳方案除了節能外還需要擴大考慮至溫室氣體管理,溫室氣體管理就涉及很多國際標準。國際標準中以ISO 14067[1]與ISO 14064-1[2]最受到企業關注。ISO 14067規範企業的產品或服務所產生之碳足跡,這標準中最核心的概念是”生命週期評估”,它評估某企業的某個產品的碳足跡時須同時向供應鏈延伸及使用端延伸至整個產品生命週期,不是只評估產品在企業内發生的碳足跡。也就是改善產品碳足跡不但要考慮上游供應的零組件碳足跡,同時須顧及企業内的作為是否會提高產品在使用階段的碳排放。就以金屬切削加工機的切削液迴流泵為例,本地產的迴流泵相較於外地產的可能比較貴,但外地產的很容易因運輸過程墊高它的碳足跡。再譬如效率高的迴流泵相較於效率低的可能比較貴,但效率低的很容易在往後20年的加工機使用期間都衍生較高的碳足跡。這代表Costdown或高CP值在生命週期評估顧慮下常需要從新檢討。

相較於ISO 14067 聚焦產品或服務,ISO 14064-1則面對組織或企業,它針對碳盤查的設計、發展、管理及報告原則與要求,設定一致性的規範與量化標準。ISO 14064-1標準中最重要的概念是”範疇一、範疇二及範疇三的來源分類”,範疇一是廠內排放,範疇二是輸入能源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主要是外購電力衍生。範疇三是其他間接排放,其中特別包括:組織使用其他組織提供之產品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上游)及使用組織產品所衍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下游)。也就是上下游都要包括,這標準對台灣製造業具有特別意義,因為台灣製造業很多都具有集群(Cluster)特徵,也就是外包分工十分普遍。在ISO 14064-1規範下,企業可以將工作外包,但卻無法將碳足跡外包。

總而言之,無論就產品面向或組織面向,碳足跡盤査都不限於廠内製造流程,製造技術的低碳化不能只看著廠内,廠外的碳足跡數據可能遠大於廠內的。”不限於廠内製造流程”相較於”廠内製造流程”,就盤査而言最大差別在於數據需要跨公司。數據需要跨公司對產品或對組織都是高難度挑戰,譬如產品在交貨後使用階段的數據,在交貨前很難估算,所以常需引用所謂的產品類別規則(Product Category Rules,簡稱PCR),其目的在於使得產品碳足跡數據具備可比較性。再譬如組織碳盤查的範疇三對有些企業就有難處,因此在有些公開的企業碳盤查報告中,它就直接宣告不包含範疇三。

AIoT對於”數據需要跨公司”的議題就有很多角色可扮演,最基礎的是提供辨識功能,產品的碳足跡量化或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化基本上都是累加計算,在跨公司過程AIoT可達到辨識作用以確保銜接正確的累加計算。譬如用在塑膠皮工廠的押出機的一組減速機,這組減速機的產品碳足跡至少會在三個生命週期中出現,包括減速機生命週期、押出機生命週期、及塑膠皮工廠生命週期。這三個生命週期大部份不是同步的,存在著先後關係,週期長度也未必一致。要去追蹤這組減速機必須在它整個生命週期使用同一個國際辨識碼,譬如ISO 29002-5 或 URI,同時在這組減速機烙上視覺的(如QR Code)或電子的(如RFID)識別碼。因為減速機的使用壽命超過二十年並不特殊,唯有透過國際辨識碼確認產品才能科學化累加碳足跡。累加碳足跡代表還要有記憶功能,這碳足跡記憶功能必須具有共同記憶的特色。譬如前述減速機,至少就經歷了減速機廠、押出機廠及塑膠皮工廠,這些廠商要都能存取使用才更能發揮群體力量,不能在跨公司間都有高牆存在,所以AIoT的數據分享(Data Sharing)與數據信任(Data trustworthiness)技術就相當關鍵。

AIoT可以讓產品或組織具有辨識碼,同時對相關的碳足跡具有記憶功能。這情境可以類比人擁有了手機,同時手機裡存有很多個人數據。這中間似乎就存在很多新的商業模式與新的商業機會。譬如,騎自行車的人往往就會透過手機下載自行車的運動APP,這下載動作可以衍生兩個商業機會,第一、它會讓手機連接到特定的資料庫或數據空間(Data Space),然後這資料庫或數據空間就可以累積很多自行車車迷的運動數據,隨時準備提供有價的數據支援。第二、打算對騎自行車提供新樣態服務時,就可以借助資料庫優化服務深度。譬如自行車夜騎車隊的教練,他就可以事先査看騎乘路線上自行車車迷的車速實際統計,藉以進行各路段的配速,這樣車隊車友騎完後會覺得都跟得上車隊,很有成就感。以上情境反過來類比到AIoT之於碳足跡,它也可以衍生兩個商業機會,第一,碳足跡資料庫或數據空間,它是透過AIoT收集整理某類產品或某類企業的碳足跡數據,並隨時準備提供有價的數據支援。第二,提供產品碳足跡回饋修正的新服務樣態,因為產品碳足跡是考慮生命週期的,對特定序號的產品,想利用該產品在週期後段的數據回饋修正當下的減碳作為是不太可能。但從碳足跡資料庫或數據空間中找到不同序號產品的統計數據卻可作為修正參考。這道理就跟車隊教練參考其他車迷的車速統計以規劃配速是一樣。


三、結論與建議

目前無論ISO 14067 或ISO 14064-1的碳足跡盤査都沒有涉及所謂實測值議題,也就是利用AIoT進行感知以實測碳足跡並非必要條件。但在工業4.0推動下AIoT已經有非常明顯的進步,這些AIoT用於碳足跡及減碳已不用從零開始發展技術,而是可以由其它領域轉用。另一方面,導入AIoT於碳足跡及減碳,除傳統的感知、訊號處理、聯網、數據收集….等等物聯網功能之外,更值得注意的是:可以藉由AIoT發展碳足跡新的商業模式,因為不管碳足跡或減碳都讓人有種負擔的感覺,好像一定會造成額外成本的印象。但AIoT的辨識與記憶功能可以讓碳足跡有了”分身”,就宛如人有了手機一樣讓局面完全改觀,新的商業模式與新的商業機會指日可待,由此機會碳足跡就可以從負擔轉化為一種獲利契機。

四、參考文獻

  1. ISO 14067:2018, Greenhouse gases — Carbon footprint of products — Requirements and guidelines for quantification溫室氣體--產品碳足跡--量化要求和指南
  2. ISO 14064-1:2018, Greenhouse gases — Part 1: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at the organization level for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removals溫室氣體 - 第 1 部分:組織層面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報告之指南規範
證照訓練試題解析

空污訓練
問題1:以下何者不是粒狀物的物理性分析項目?(1)粒狀物之大小、形狀(2)透明度與折射(3)粒狀物的成分(4)表面質感

解答:

  1. 粒狀物鑑定可分為物理性的如粒狀物之大小、形狀、顏色、表面質感、均質度、透明度與折射等特性分析及化學性的成分分析。
  2. 故本題正解為(3)

廢水訓練
問題2:下列有關流動床固定生物膜法(MBBR)之敘述,何者正確?(1)必須迴流污泥以保持生物膜的量(2)須利用反沖洗去除接觸材上過厚的生物膜(3)需要開發比重大於水的接觸材(4)可依廢水特性作為活性污泥程序的預處理

解答:

  1. 流動床固定生物膜法(MBBR)為固定式曝氣接觸法的改良型,MBBR運用生物膜法的基本原理,並結合懸浮性活性污泥的優點,達同樣功能需求僅需標準活性污泥法約1/3~1/4占地面積,不須迴流污泥,因藉由濾材懸浮流動即可維持一定的生物膜厚,不須利用反沖洗避免生物膜過厚,適用於既有池體擴建及用地狹小的廢水處理廠。
  2. MBBR的關鍵技術是需要開發比重接近於水,並在輕微攪拌時即能隨水混合流動的接觸濾材。在處理程序設計上,MBBR可根據廢水特性作為活性污泥程序的預處理,也可設置於其他二級生物處理單元如活性污泥法或SBR程序之後,作為有機物的最終處理程序。針對廢水中氮磷去除的需求,MBBR亦可搭配設計成A/O程序,應用範圍廣,是近年來逐漸受到重視的生物處理程序之一。
  3. 故本題正解為(4)

廢棄物訓練
問題3:堆肥擬在21天以內完成發酵,則廢棄物碳氮比值宜多少?(1)48(2)58(3)60(4)78

解答:

  1. 堆肥處理所需基本條件,廢棄物之碳/氮比值(C/N):
    (1)堆肥時間 12 天,C/N = 20
    (2)堆肥時間 14 天,C/N = 20~50
    (3)堆肥時間 21 天,C/N = 78
  2. 故本題正解為(4)
開班資訊
環保證照訓練8月-9月開班期程表

※ 環保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開班日期及班期聯絡人請逕至以下開班資訊網頁查詢https://record.moenv.gov.tw/eptiweb/Voucher/wFrmRecent.aspx?Type=B


*報名資格請參考: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100006

環保證照訓練開班查詢

環保證照訓練開班查詢

環境教育研習課8月-9月開班期程表

※環境教育訓練/研習開班日期及班期聯絡人請逕至以下開班資訊網頁查詢


環境教育認證系統-認證課程查詢:
https://neecs.moenv.gov.tw/Home/EPTIClassQuery/Certification#


環境教育認證系統-展延課程查詢:
https://neecs.moenv.gov.tw/Home/EPTIClassQuery/Extend#

環境教育認證課程查詢

環境教育認證課程查詢

環境教育展延課程查詢

環境教育展延課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