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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協辦單位 :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出刊日期 : 民國112年4月11日
「氣候變遷專欄」
全球2050淨零排放趨勢解析

范建得1*、連振安2
1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通訊作者: E-mail:ctfan@mx.nthu.edu.tw
2工業技術研究院 綠能與環境研究所 工程師

一、前言

自《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架構下的《巴黎協定》於2021年起正式施行,引領全體人類社會氣候行動邁入法制化的新紀元以來,原先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委員會 (IPCC)綜合評估報告所期待的全球集體協力來帶動全面性的淨零排放以達到真正的永續發展,已展開新的氣象。先就我國而言,便相繼透過2050年淨零政策與推動政策之提出,輔以《氣候變遷因應法》之修法納入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並鋪陳淨零推動策略與計畫之法治基礎,導入長期資金,全面性的提升我國減碳企圖心因應氣候變遷衝擊的韌性。其後,則在經歷多方公私對話後,正式提出回應《巴黎協定》呼籲的更新版「國家自定貢獻」(NDC),強化了2030年減量承諾至較2005年削減24±1%1。新近則隨《巴黎協定》之市場機制及歐盟碳邊境調整措施帶動的全球碳價發展趨勢,積極整合臺灣推動碳稅與碳抵換/交易制度的規劃。這些努力正是我國全面銜接國際氣候行動的具體作為,也發展成為全球2050淨零排放趨勢的一環。那麼究竟是怎樣的國際趨勢驅動了臺灣當前的氣候行動呢?

二、回應氣候變遷衝擊對人類社會續存的警示

全球自進入工業革命(1850年)起,人類經濟活動所致的碳排放已導致平均溫升逾1.1℃ [1]。而無法遏止增加的碳排放,使得溫室效應加劇造成人類生存環境衝擊;意即若要達到《巴黎協定》本世紀末控制溫升不逾2℃,或致力追求1.5℃為目標,則將凸顯2050年淨零排放的重要性。而隨著IPCC第六次評估報告 (IPCC AR6) 的提出,至少於2030年達到較2019年排放水準削減43%更成為《氣候公約》埃及夏姆錫克第27次締約方會議(UNFCCC COP27)的主要呼籲。2023年提出的IPCC AR6綜合評估報告更指出,現今唯有更為立即、深入與永續的減碳,始能於本世紀下半葉前抑制溫室效應的惡化 [2]。

準此,人類在歷經近一百七十餘年工業化後的經濟成長,終不能再忽視氣候與環境的反撲。不管是緩發事件或是極端氣候,同樣對臺灣現有的氣候治理成為更高的挑戰;對於臺灣而言,近年觀察到的現象即包括:更為長期的乾旱,颱風侵台次數的遽減,甚或農作廢耕及農產品的減收等等。這些問題也凸顯在水資源管理及健康的衝擊上,以往水資源的管理大多著重在水域整治及潔淨用水上,但近年來則不得不成為生存調適與安全議題的重要角色。聯合國即為此於2023年3月召開了水大會 (UN 2023 Water Conference) 據以串連其與永續發展目標 (SDGs) 及氣候變遷間的重要關連性2。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表示,近年氣候變遷進一步威脅著整體人類的生存環境,預估2030至2050年間,每年將導致額外25萬人因病或熱浪的死亡;直接與健康相關衝擊的財損,估計在2030年間每年將導致20至40億美元的支出3。是以,需要在全球範圍內共同合作以應對氣候衝擊,這不僅僅是抑制溫室氣體排放,而是需要推動潔淨能源與永續循環的生產方式,藉由生活方式的變革緩解對於既存環境的影響,期能豁免於極端氣候的致命威脅。

三、巴黎協定所驅動的法制化淨零永續發展趨勢

在2015年的巴黎COP21會議開啟所謂的「後巴黎協定氣候紀元」以來,2021及2022完成的規則書,代表了全球氣候行動法制化的開始,而圍繞著各種必須提出法制化的NDC,並努力提高2030減碳企圖之政治承諾,搭配強化的全球盤點與資訊透明機制、維繫《氣候公約》運作的核心 – 《巴黎協定》第六條機制,以及融合綠色基金、損失與損害措施的設計,開啟了全球淨零永續的新樣貌。綜合2021英國格拉斯哥COP26與2022年埃及夏姆錫克COP27的會議結論 [3, 4],追求淨零排放的努力可概括為四大趨勢。其一,以2030年為目標削減近半的溫室氣體排放,強調低排放技術與再生能源技術的開發,逐步汰除無效率的化石燃料補貼;其二,隨著2023年《巴黎協定》第一次「全球盤點」(Global Stocktake) 的提出,2035年的減量企圖心將在2025年起逐步收攏;其三,在減緩與調適具有共伴效益下,兼顧全球調適目標發展及重視脆弱國家或群體之「損失與損害」議題亦成為達成淨零永續的必要工作;其四,《巴黎協定》第六條所帶領的全球碳市場將為減量及負排放技術,已創造明確政治信號及具效率的減量效益,並連帶牽動資金、技術與能力建構的投入。

鑑於英國在2021年格拉斯哥COP26會議上強調,其身居工業革命發源地,應對於啟動「綠色工業革命」4有所倡議,而以新的綠色技術來帶動世代的翻轉,並承擔帶動低碳經濟產業發展的重責大任。在整體的COP26倡議中,便強調以跨世代技術循環的法則來看當前的淨零發展契機,並認為越早投入再生能源最大化、工業製造碳足跡最小化、循環經濟應用化、碳定價普及化的經濟體,將能提早邁入更為多元且更具競爭力的發展軌道,而創造更多的收益 [5]。準此,如何藉由技術與資金的投入,調和政府的氣候治理及產業發展政策,攜手國際間共同合作,將是提升國家發展韌性的重要關鍵,更是「後巴黎協定淨零趨勢」所隱含的政經意涵。

四、當前各國在2050淨零賽局下的主要轉型策略

目前因應這個國際淨零發展趨勢,世界主要經濟體無不採取了積極的行動,以爭取在本世紀下半於葉淨零排放與永續發展的優勢地位。在國家總體層面上,像臺灣一般,可透過制定氣候法制治理制度及建立各項標準,來完善減緩排碳與調適制度,並完備具企圖心的減量目標的氣候政策、改善能源結構並落實社會的公正轉型。具體言之,目前各主要國家所提出者,至少包括以2050年為目標的「長期策略」(Long-term Strategies)、以2030年前後為目標的「國家自定貢獻」(NDC)、各項氣候能源相關法律與計畫等。至於其中的能源轉型,無疑則是各國邁向2050年淨零排放的首要工作,此時依循由政府所訂立的階段性及中長期目標,積極導入綠色能源的發開與應用,以再生能源替代化石燃料為基礎的能源結構,強化氫能與碳捕捉等技術之研發與應用均屬優先政策。其此,電氣化的應用則能大幅促進了交通部門或是住商部門的能源使用潔淨化。在這個能源轉型的過程,新興的綠色能源產業的發展其所能帶動的就業機會,攸關重大,更牽涉到公正轉型的落實,換言之,在其中追求淨零轉型過程中的政經效益時,如何兼顧因此受損的弱勢及產業族群,攸關民主社會的基本價值,也關係到追求淨零願景的社會支持。最後,實現淨零排放的同時,能源轉型附帶的共伴效益將會顯現在提高調適韌性、改善空氣污染與水污染及土壤污染上,而這些都是各國在落實淨零政策過程也必須加以掌握的施政重點。對我國而言,若能順利推動上開的能源轉型工作,無疑有益於擺脫對於進口化石燃料的依賴,提高能源安全的自主性,進而成為推動淨零政策的基礎條件。

五、國際企業領袖帶動的ESG與2050淨零匯流趨勢

面對氣候危機,其時企業的憂心甚於政治人員及社會大眾,畢竟在孤寂的地球上談經濟成長是毫無意義的,故此近年來的瑞士的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 (WEF),便持續以氣候風險、氣候危機為題來支持氣候行動、投入科技研發,並鼓催能源轉型與綠色金融,從而也將與「環境、社會與治理」(ESG)競合的碳風險揭露、綠化供應鏈、碳盤查等帶入企業決策體系,進而影響全球金融監理機制推出以綠化金融體系為核心的金融改革,這個趨勢無異對於高度依賴創新科技與綠色資金挹注的全球氣候行動產生極大的推力 [5],而G7國家集團倡議的「氣候俱樂部」與歐盟「碳邊境措施」(CBAM)及巴黎機制的市場機制相互為用,形成新一輪的全球綠色金融競爭5,6。而此時若國家能善用政策去帶動這些私部門資源的槓桿投入,自將產生極大效用。例如,美國氣候特使 John Kerry於2023年便於論壇中指出,以經濟帶動的氣候轉型,無疑是使全球翻轉2.5℃路徑現狀,達到1.5℃目標的務實作法,而私部門的參與更是氣候戰爭致勝的關鍵7;對於政府而言,透過以獎勵措施鼓勵企業對於綠色轉型進行投資,使得資金流向低碳足跡與切合循環經濟的方向,即屬值得參採之處。例如:美國2022年所提出的《通膨削減法案》(IRA),即尋求透過逾3,690億美元的政府預算支持各項獎勵措施,並補助未來10年清潔能源、負排放技術或轉型關鍵基礎設施(如充電樁/站等)之建置,以達成美國於2030年達到較2005年排放水準削減50至52%的目標8。同樣的,為免喪失對美之競爭力,歐盟則於2023年初提出《綠色政綱產業計畫》(The Green Deal Industrial Plan)9中,除聚焦在建立可預測且整合性的規範架構,同樣以協助產業加速取得綠色資金,確保綠色轉型勞動力及具韌性的貿易供應鏈發展來帶動公私協力的效用。其他如開發中國家,亦同樣重視這些與ESG河流的綠色轉型變革趨勢,例如中國便採行了以擴大清潔能源及其製造為目標的五年優先計畫項目,解以帶動私部門的投入。而順應目前國際間諸多將生產基地由中國移出至印度、越南等地之趨勢,印度同樣以「生產關聯投資獎勵機制」(Production Linked Incentive Scheme)10來鼓勵再生能源與儲能設施的投資建置計畫,藉由綠能的供應確保新增產業在綠電上的需求,並提升國家競爭力。

六、碳定價在2050淨零趨勢下的關鍵地位

至於在廣義綠色金融體系下的碳定價發展區趨勢部分,依據世界銀行 (World Bank) 的統計,目前全球有70個採行了排放交易或是碳的稅費制度在國家與地區間施行11。對我國而言,《氣候變遷因應法》包容了完整的碳定價政策工具選項,包括:總量管制制度下的排放交易制度、碳費制度(另牽動優惠費率計算的「自主減量計畫」),以及前身為抵換專案的「自願減量專案」;同時,也留容了境外碳權使用的空間 [6]。而全球各大企業在如「碳揭露計畫」(CDP)或是推動升級的「企業社會責任」(CSR),以 (ESG) 為要求,逐步推動內部碳定價,並輔以「氣候相關財務風險揭露」(TCFD),會計準則如「全球申報倡議」(GRI) 或是「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 等規章,亦使得碳資產的管理及應用普及化。對於企業而言,環境及碳成本將不再是規避的議題,而是轉型的投資。上開的趨勢發展亦使得政府得以加速推動對內的碳定價制度與對外的碳邊境調整措施,而避免企業不當宣稱的反漂綠工作也將是管制上的重點。此外,碳邊境調整則成為國家間避免碳洩漏的必要作法,也是國家在確保產業競爭力時,除了反傾銷稅或是配額制度外的另項有力的政策工具。歐盟的CBAM及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一條所規範者即屬之。然其配套的重點在於各項「產品」的效能標準之制定與調查,儘管碳邊境調整的重點在於生產製程含碳量的跨國調整,並非全生命週期的計算,但碳足跡制度的應用普及化與制度化,將是刻不容緩的工作。

為了加速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達到2050淨零排放,國際間的共同合作成為必要。在《巴黎協定》第六條以雙邊國家「合作方法」與聯合國專案的「第6.4條機制」(A6.4M) 的共同推動碳市場下,全球得以在經過授權且不重複計算成果的前提下,經由計畫執行地主國調整國家排放量的「相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轉移「國際間轉讓減緩成果」(ITMOs) 至額度的接受國,據以實現NDC的目標,這屬於國家法定減碳義務之應用,相對嚴格。而地主國則受益於減量計畫的推動與關鍵技術的落地,隨著資金投入與能力建構的提升,將共同履行1.5℃氣候目標 [7]。就供應鏈的綠化需求來說,則尚無須符合跨國間「授權」及「相應調整」的碳權,而僅需自願碳權即可符合一般性的碳中和需求,但參酌《巴黎協定》第六條的減量方法或是環境品質 (environmental integrity) 的要求將會逐漸收攏,據以確保「高品質」碳權的可得性。是以,「法遵」與「自願」雙軌性質的碳權開發應用將為企業所重視,以分別用履行國家減量義務或是產業供應鏈上的碳中和需求。就政府角色來說,協助產業釐清碳資產的管理及應用將是重點,而碳市場的建置亦將區分法遵市場與自願市場,確保國內外碳權的來源與市場供需穩定則是政策決策及管理者應注意者。

七、總結:公私協作轉型以邁向2050淨零的韌性社會

隨著科學證據一再警示氣候變遷對於人類社會續存的衝擊,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也成為各國的政策發展優先項目,政府有責任調和氣候治理與產業發展間的轉型障礙,並轉化為永續發展的契機。以臺灣的氣候治理發展經驗來說,自《巴黎協定》於2015年通過並於2021年起施行,依循《巴黎協定》氣候目標與規範;歷經多年研商,2015年通過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即順應時勢於2023年完成修法,以完整的中央至地方治理架構,含括減緩與調適之策略,帶動碳定價與碳足跡低碳化的發展,更全球首例通過碳邊境調整措施立法宣示遏止碳洩漏的決心。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刻正推動組織修改,期以更為充沛的人力與明確的任務分工,強化我國因應氣候變遷行動上所需要的治理需求。使得我國在氣候目標、治理架構、法制標準、政策工具、獎勵制度上漸與國際間發展的趨勢一致。

在建構氣候韌性社會的長期願景下,能源轉型、產業轉型、公正轉型、生活形態轉型將亟需企業綠色金融輔以政府碳定價政策工具的導入,以確保維持在1.5℃的發展路徑上。同時,參考《歐盟綠色政綱》的發展經驗,除了能源與產業政策的提出外,結合技術的創新與切合產業發展的需求將是達成國家2050淨零發展的重要基礎。尤以長期減量路徑來看,許多關鍵技術仍在示範與研發階段,如何促進減量與負碳技術的落地,則有賴政府明確的政策訊號,或是以徵收的碳稅收應用於關鍵技術開發,提供企業參與投資之誘因,擴大技術滲透的契機。同時,亦可透過國際合作,以「做中學」的方式參與網絡組織或計畫提升技術能量與經驗。準此,政策與產業的變革將帶來生活形態的轉型,淨零政策將需以更為動態的方式因應各種氣候緊急的需求,掌握政策調整的時機,建立與民眾、企業或是其他夥伴國家間的合作關係與溝通渠道,將可減少不必要的風險與摩擦。


八、參考文獻

  1. IPCC. Climate Change 2021: The Physical Science Basis. Contribution of Working Group I to the Sixth Assessment Report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2021; Available from:https://www.ipcc.ch/report/ar6/wg1/downloads/report/IPCC_AR6_WGI_Full_Report.pdf.
  2. IPCC, Synthesis Report of the IPCC Sixth Assessment Report (AR6) - Summary for Policymakers. 2023.
  3. UNFCCC, Decision -/CMA.3: Glasgow Climate Pact. 2021.
  4. UNFCCC, Report of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serving as the meeting of the Parties to the Paris Agreement on its fourth session, held in Sharm el-Sheikh from 6 to 20 November 2022. . 2022.
  5. UNCTAD,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Report 2023. 2023.
  6. 氣候變遷因應法。2023。
  7. 范建得與連振安,《巴黎協定》第6條機制於國際發展合作計畫之意義,國際開發援助現場季刊。2021。


  1. 資料來源: 2050淨零排放路徑與中華民國(臺灣)更新版國家自定貢獻, https://www.climatetalks.tw/2050%E6%B7%A8%E9%9B%B6%E6%8E%92%E6%94%BE
  2. 資料來源: UN 2023 Water Conference, available at : https://sdgs.un.org/conferences/water2023
  3. 資料來源: Climate Change and Health, available at : https://www.who.int/news-room/fact-sheets/detail/climate-change-and-health
  4. 資料來源: PM launches new initiative to take Green Industrial Revolution global, available at :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pm-launches-new-initiative-to-take-green-industrial-revolution-global
  5. 資料來源: We'll always have Paris: How to adapt multilateral climate cooperation to new realities, available at : https://ecfr.eu/publication/well-always-have-paris-how-to-adapt-multilateral-climate-cooperation-to-new-realities/
  6. 資料來源: Countries on the Cusp of Carbon Markets, available at : https://www.worldbank.org/en/news/feature/2022/05/24/countries-on-the-cusp-of-carbon-markets
  7. 資料來源: John Kerry at Davos 2023: Climate transformation to be on industrial revolution scale, available at : https://www.weforum.org/agenda/2023/01/davos-2023-john-kerry-predicts-global-climate-transformation-on-the-scale-of-the-industrial-revolution
  8. 資料來源: Remarks by President Biden At Signing of H.R. 5376, The Inflation Reduction Act of 2022, available at :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peeches-remarks/2022/08/16/remarks-by-president-biden-at-signing-of-h-r-5376-the-inflation-reduction-act-of-2022/
  9. 資料來源: The Green Deal Industrial Plan, available at : https://commission.europa.eu/strategy-and-policy/priorities-2019-2024/european-green-deal/green-deal-industrial-plan_en
  10. 資料來源: Production Linked Incentive (PLI) Schemes in India, available at : https://www.investindia.gov.in/production-linked-incentives-schemes-india
  11. 資料來源: Carbon Pricing Dashboard, available at : https://carbonpricingdashboard.worldbank.org/ (Last visited: 24/03/2023)

名詞解釋


Paris Agreement
巴黎協定


2015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第21 次締約方大會(COP 21)通過「巴黎協定」,目標將本世紀末前的全球暖化控制於相較工業化前上升2°C之內,並致力控制於1.5°C。「巴黎協定」自2021年起施行,為首次聯合所有國家共同努力,簽訂因應氣候變遷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定。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
碳邊境調整機制


為達到2050年氣候中和減量目標,歐盟加嚴境內碳排放限制,為避免因此導致高碳排產業外移至其他國家或地區,造成碳洩漏,並維護歐盟境內產業競爭力,歐盟提出碳邊境調整機制。

該機制設計係針對受管制產品,於進口歐盟時,產品碳含量須達到歐盟規範基準,若未達到需付出額外費用,若已於出口國付出相對應碳價費用則可抵減,使進口產品與歐盟境內產品對於碳排放需付出相似的碳排放價格,以促進全球減量並維持境內產業競爭力。


最新環境法令政策資訊
「環保署政策宣導」

環保專責人員在職訓練~經費有限,請及早報名!!~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於109年7月1日修正後,依法設置之各類環保專責人員應於設置(登記)之次年起算2年內應完成在職訓練。經設置(登記)為環保專責人員者,請至環訓所網站(https://record.moenv.gov.tw/eptiweb/Voucher/wFrmRecent.aspx「近期開班資訊」點選「在職訓練」,並選取所需類別報名。


為減輕專責人員負擔,現行參訓費用由環保署各類基金支應,專責人員無需另支付訓練費用,本年度若經費用罄,則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


其他詳情亦可洽下列在職訓練機構:

台灣空氣品質健康安全協會

(02)2761-7811

國立中央大學

(03)422-7151轉3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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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5-01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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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36-2023

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06)208-0355

國立中山大學

(07)525-0139


●法定何時要上在職訓練?

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23條:「經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每2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課程不得少於3小時。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訓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其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因故未能參加前項調訓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敘明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訓。」。


第23-1條:「前條第1項所定每2年期間,於本辦法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執行業務事實發生年度之次年1月1日起算;修正施行前已設置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自110年1月1日起算。逐年以年度計算之連續2年,其設置期間未滿1年者,仍以1年計。但逐年以年度計算時,設置年度未連續者,不在此限。」。


●舉例說明:

(一)甲自109年9月15日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於111年3月15日離職,甲之設置期間,跨越110年、111年二年度,甲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

(二)乙於110年9月15日設置或登記為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於同年12月15日離職,復於111年1月15日設置或登記,於112年12月15日離職,乙之設置期間,跨越111年、112年二年度,乙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

(三)丙自105年9月15日設置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且設置情形持續,丙應自110年1月1日起之2年期間內,即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

「環保署政策消息」


環保技術新知
氣提與結晶技術應用於氨氮廢水循環回收高純度氯化銨

賴進興*、葉淑杏**、侯嘉洪***、張莉珣****、顏旭明*****

摘要

本研究發展氨氮氣提循環回收與結晶氯化銨技術,包含氨氮廢水與液鹼混合產生氨氣導入淋洗單元,可與稀鹽酸霧滴反應,生成氯化銨溶液,並於循環回收單元再提升氯化銨濃度;高純度液態氯化銨溶液運用結晶反應,藉由增溫控制提升水分揮發,再運用抽氣控制使反應槽趨向真空,加速去除水分,產製高純度固態結晶氯化銨。研究成果顯示:運用氣提技術能夠有效去除廢水中所含氨氮成分,氨氮濃度去除率可達96%以上,且經循環回收的液態氯化銨濃度可達34%以上,而循環回收固態氯化銨屬於結晶形態優良之晶體,氯化氨純度已達99%以上,應已接近試藥等級之氯化銨原料;再者,循環回收固態結晶氯化銨藉由「電鍍哈氏槽」電鍍液導電測試,此氯化銨應能作為產業電鍍製程原料。



【關鍵字】氨氮、氯化銨、氣提、循環經濟

*輔英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科學系 特聘教授

**輔英科技大學休閒與遊憩事業管理系 助理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 教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簡任技正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處長



一、前言

電鍍工業是許多金屬產品重要製程,且電鍍方法是依照鍍件、材質、用途來區分,但是不論何種電鍍方法,製程大都包括研磨、脫脂、浸酸、電鍍、後處理與乾燥。電鍍製程需要使用多種化學藥劑,其中為提高電鍍液之導電性,使陰極電流效率提高,讓電鍍層能夠平滑,以添加氯化物的效果為佳,而氯化銨(NH4Cl)是能夠提供較佳導電性的導電鹽,但是電鍍後會需要使用大量水來清洗鍍件,因而產生含高濃度氨氮之清洗廢水(吳柏璋等, 2021; 賴進興等, 2019; Li et al., 2019; Lubensky et al., 2019; Wu et al., 2019; Yuan et al., 2016)。

環保署於106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數項放流水標準,其中,新增管制項目「氨氮」會消耗水中溶氧,造成水質惡化、水體優養化等危害水中生物的情形,可能傷害水體,因此納入管制。再者,環保署在放流水標準管制面向,為進一步減少水體氨氮排放總量,針對金屬表面處理業或電鍍業、製革業之生皮製成成品皮者、廢棄物掩埋場及發電廠等五種事業及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訂定氨氮管制項目。在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標準維持原限值10 mg/L,新設事業或非高含氮製程則限值20 mg/L,高含氮製程則分兩階段管制,第一階段限值為150 mg/L,第二階段限值則再加嚴至60 mg/L(環保署, 2019)。

本技術發展是基於對環保領域產業的需求,並了解國內事業廢水放流水標準,已將氨氮列為管制項目,深知一些工業製程中必須使用銨鹽,包括半導體、光電、金屬表面處理、電鍍、化工及製革等事業(侯嘉洪等, 2021, 2022; 紀柏豪等, 2014; 張冠甫等, 2016; 賴進興等, 2019)。特別是國內電鍍業排放之廢水所含氨氮濃度很高,對電鍍業者而言,需要在電鍍廠內再增設氨氮前處理單元或提升廠內廢水處理廠單元等級,此處理技術與成本對電鍍業者都具有高挑戰性;即使將含氨氮的電鍍廢水納排入工業園區聯合廢水處理廠,由聯合廢水處理廠負責,也有相當的複雜度與高經費需求。因此,本技術是針對電鍍製程產生高濃度的氨氮廢水,著手發展「高濃度氨氮廢水循環回收液態氯化銨與固相結晶技術」(吳柏璋等, 2021; 侯嘉洪等, 2021, 2022; 賴進興等, 2019, 2021, 2022; Lai et al., 2019, 2022)。

二、研究材料與方法


  • 2.1 研究設備設計

    本研究設置於實廠氨氮氣提單元、氯化銨循環回收單元之設備照片,如圖1所示,試驗系統設備包括:一組廢水氨氮氣提單元(stripping unit)槽體、三組淋洗與循環回收氯化銨單元(circulating/recycling unit)串聯槽體(侯嘉洪等, 2022; 賴進興等, 2021, 2022)。

    圖1 氨氮氣提單元及氯化銨循環回收單元之設備照片


  • 2.2 氣提單元廢水與添加藥鹼液反應生成氣態氨

    氨氮廢水是運用氣提方法來除去水中的銨離子(NH4+),氨氮氣提單元主要功能是將電鍍廢水含氨氮成分,在注入液鹼會與銨離子產生氨氣(NH3),氨氮廢水調理單元產生氨氣(Bykovsky et al., 2017),其化學反應式為:

    NH4+ + OH- → NH3(g) + H2O        (1)

  • 2.3 氣態氨經酸液淋洗與循環回收氯化銨

    循環回收氯化銨是藉由稀鹽酸(HCl)液淋洗氨氣方法生成氯化銨,淋洗單元主要功能是將氣提單元產生氨氣體(NH3),被導入淋洗單元與淋洗霧滴接觸、反應,淋洗霧滴含有鹽酸成分,氨氣與鹽酸接觸反應式如下,並生成液態氯化銨:

    NH3 + HCl = NH4Cl(aq)         (2)

    循環回收單元主要是藉由淋洗單元反應生成的液態氯化銨溶液來循環使用,以累積濃縮液態氯化銨濃度,但需注入鹽酸與氯化銨溶液混合,以控制稀鹽酸濃度,才能當淋洗液使用。

  • 2.4 「液態氯化銨」產製固態「結晶氯化銨」設計

    「液態氯化銨」產製固態「結晶氯化銨」所使用的結晶乾燥系統單元,包括(1)增溫控制單元:運用增溫控制反應槽中氯化銨溶液溫度,以提升反應槽中水分揮發速率;(2)真空抽氣單元:運用抽氣促使結晶反應槽趨向於微真空,進而加速水分經抽氣揮發而去除,最後生成固態結晶氯化銨。

三、研究結果與討論


  • 3.1 氣提技術去除廢水中氨氮試驗結果

    本項研究主要為瞭解經混凝處理與未經混凝處理後對廢水中氨氮去除效率之影響,經實廠廢水試驗NH4+氣提濃度、去除率隨時間變化之結果,分別如圖2(a)及圖2(b)所示。由圖結果得知:經混凝處理後之廢水對於NH4+的氣提效果並未有明顯的影響,兩者是以相近的去除速率上升,在試驗進行4 hrs,NH4+去除率達到56%;之後亦無明顯差異,實驗經過24 hrs後,經混凝處理的廢水才有些微增加去除效率,在48 hrs時經混凝及未經混凝處理之廢水,其NH4+去除速率分別達到99%及96%。此結果顯示:在控制適當的操作條件下,應用氣提技術可以有效去除廢水中高濃度之氨氮。

    (a)


    (b)


    圖2 實廠廢水以氣提處理 (a)氨氮濃度 (b)氨氮去除率隨時間變化圖


  • 3.2 循環回收氯化銨濃度與含量

    研究使用的氣提試驗是以批次方式進行,在實廠試驗中循環回收氯化銨溶液為連續不斷酸洗及回收經氣提處理去除之氣態氨。因此溶液中氯化銨濃度會不斷累積而上升,根據氯化銨於20℃溫度下每100 mL的溶解度為37.2 g,此時氯化銨溶解度經過計算循環液NH4+濃度到達約97,000 mg/L就會達到飽和。

    經由實廠循環回收氯化銨試驗結果發現:由於循環回收溶液在試驗中是不停的循環與擾動,因此當循環液NH4+濃度達到97,000以上時,此時溶液已達到過飽和狀態,NH4+濃度就會因形成固體結晶而變化,若停止循環液的循環與擾動,液相中的NH4+濃度亦可能下降至80,000 mg/L左右,甚至更低濃度,隨後恢復循環液循環與擾動,液相中的NH4+濃度亦會再逐漸升高,且NH4+濃度會上下變化,實廠循環回收氯化銨實驗的過程會使回收槽底部產生許多晶漿(固態晶體)。結果顯示;經循環回收100 ml液態氯化銨再至固體結晶完成,所得氯化銨結晶重介於36~38 g之間,循環回收氯化銨溶液濃度則介於34~35%之間。

  • 3.3 固態「結晶氯化銨」形態與純度分析

    本研究經循環回收的液態氯化銨,再經「氯化銨」結晶反應系統真空乾燥之固態結晶氯化銨,其真空乾燥結晶氯化銨粉末照片,如圖3所示。固態結晶氯化銨運用X射線繞射儀(X-ray diffractionmeter, XRD)來分析,作為判定固態「氯化銨」結晶形態之依據,圖4為循環回收固態結晶氯化銨XRD分析圖譜,由XRD分析圖譜顯示:循環回收固態結晶氯化銨屬於結晶形態優良之氯化銨晶體。

    圖3 真空乾燥固態結晶氯化銨


    圖4 固態結晶氯化銨XRD分析圖譜

    本研究將循環回收固態結晶氯化銨進行純度、水分及雜質成分分析,樣品係取循環回收之固態結晶樣品,分別加入鹽酸,再加入超純水最後溶成100 ml,水溶液再以感應耦合電漿原子發射光譜儀(ICP)分析。最後經過計算固態結晶氯化銨之純度均大於99%,水分及雜質分別小於1%及0.1%,顯示經循環回收固體晶體是屬於高純度氯化銨。

    另外,實廠循環回收固態結晶氯化銨之成分分析結果如表2所列,由表中分析數據得知:在實厰循環回收的氯化銨,經乾燥結晶,其主要成份為NH4Cl,含微量其他化合物,氯化銨純度分別高達99.70%及99.51%,顯示是屬於結晶性良好且純度高之氯化銨晶體。

    表2 實廠循環回收氯化銨結晶固體成分分析結果

    分析項目

    固態結晶樣品I

    固態結晶樣品II

    SiO2

    0.02%

    ND

    Al2O3

    0.08%

    0.04%

    Na2O

    ND

    0.03%

    K2O

    ND

    ND

    MgO

    ND

    0.02%

    CaO

    0.05%

    0.13%

    TiO2

    ND

    ND

    Fe2O3

    0.01%

    ND

    SO3

    0.14%

    0.13%

    P2O5

    ND

    0.14%

    NH4Cl

    99.70%

    99.51%

    Total

    100.00%

    100.00%

    註:ND代表低於偵測極限

  • 3.4 「固態結晶氯化銨於電鍍哈氏槽試驗」可行性評估

    本項研究主要以經循環回收產製的固態結晶「氯化銨」產品,評估未來使用於電鍍廠電鍍單元之導電實況是否符合需求。因此,利用實際電鍍廠測試電鍍單元藥劑「電鍍哈氏槽」進行測試結晶「氯化銨」在電鍍藥劑導電之符合度,以評估循環回收「固態結晶氯化銨」作為添加電鍍製程藥劑導電之可行性。

    執行試驗是利用實際電鍍廠測試電鍍單元藥劑「電鍍哈氏槽」進行測試結晶「氯化銨」,「電鍍哈氏槽」試驗是以添加循環回收固態結晶氯化銨,以及一般電鍍廠使用氯化鋅、光澤劑及柔軟劑來配製電鍍液,再進行導電度測試,電鍍哈氏槽測試照片,如圖5所示。「電鍍哈氏槽」初始設定電流量為2.0安培,測試結果顯示循環回收氯化銨所配製電鍍液測試電流量均大於或等於2.0安培,此結果顯示出循環回收「固態結晶氯化銨」通過「電鍍哈氏槽」電鍍液測試要求,此氯化銨可以作為電鍍液原料。另外,「電鍍哈氏槽」是以銅片作為電鍍片,銅片在電鍍哈氏槽鍍鋅測試結果,是可符合電鍍產品要求。

    (a)


    (b)


    圖5 電鍍哈氏槽測試照片 (a)測試前 (b)測試期間


四、結論

  1. 運用氣提技術在控制適當操作條件下,能夠有效去除廢水中高濃度氨氮,NH4+去除效率分別達到99%及96%。
  2. 經循環回收液態氯化銨溶液,氯化銨溶液濃度介於34~35%,其100 ml氯化銨結晶重約36~38 g。
  3. 根據X射線繞射儀分析結果顯示循環回收固態結晶氯化銨與一般商業銷售氯化銨,兩者均屬於結晶形態優良之氯化銨晶體。
  4. 實廠循環回收氯化銨溶液,經減壓濃縮乾燥成固體結晶,結晶氯化銨純度已達99%以上,應已接近試藥等級之氯化銨。
  5. 實廠循環回收固態結晶氯化銨與商用氯化銨「電鍍哈氏槽」測試結果之比對,循環回收「固態結晶氯化銨」可通過「電鍍哈氏槽」電鍍液測試要求,此氯化銨應能作為電鍍液原料。

參考文獻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9),水污染防治法-附表五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
  • 吳柏璋、侯嘉洪、賴進興、官文惠、駱尚廉、蔡人傑、張莉珣、顏旭明(2021),含氮物質之新興物化處理技術評析,工業污染防治,第153期,p1-21。
  • 侯嘉洪、賴進興、官文惠、蔡人傑(2021),廢污水新興處理技術示範驗證計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究報告,EPA034109041。
  • 侯嘉洪、賴進興、官文惠、蔡人傑(2022),廢污水新興處理技術示範驗證計畫(第2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究報告,EPA034111006。
  • 紀柏豪、柯雋宇、洪辰霖、鄭凱文、林宏軒、黃文鑑(2014),薄膜蒸餾處理高濃度氨氮廢水回收製成硫酸銨之研究,2014廢水處理技術研討會。
  • 張冠甫、徐樹剛、黃盟舜、李茂松、張王冠(2016),氨氮廢水處理與回收技術及案例,產業綠色技術與法規資訊電子報,第120期,p1-12。
  • 賴進興、陳文薏、葉淑杏(2022),電鍍廢水中循環回收液態氯化銨之研究,2022廢水處理技術研討會。
  • 賴進興、楊書瑋、葉淑杏(2022),高氨氮電鍍廢水氣提回收固態結晶氯化銨之研究,2022廢水處理技術研討會。
  • 賴進興、蔡閎鈞(2021),以氣提技術處理電鍍廢水中高濃度之氨氮,2021廢水處理技術研討會。
  • 賴進興、葉淑杏(2019),開發電鍍廠廢水中氯化銨之循環回收技術與操控設備,科技部研究計畫成果報告,MOST 106-2622-E-242-002-CC3。
  • Bykovsky N.A., Rahman P.A., Puchkova L.N. and Fanakova N.N. (2017). Electrochemical recycling of still waste liquid in ammonia soda production, Key Eng. Mat., 743: p342-346.
  • Lai C.H., Yeh S.H., Chen W.L. and Hsia T.N. (2019). A recycling technology and controlling equipment for ammonium chloride from the electroplating wastewater, EARTH 2019, October 13-17, Korea.
  • Lai C.H., Tasi H.G., Yang S.W., Chen W.I., Chen M.Y., Lian G.J. and Chen M.J. (2022). A recycling technology of producing crystal ammonium chloride from the electroplating wastewater, EARTH 2022, Oct 31-Nov 1, Taiwan.
  • Li D., Li T. and Sun T. (2019). Removal of NH4+-N from aqueous solution by ceramsite coated with mg(oh)2 combined with air stripping, Environ. Eng. & Manag. J., 18: p1-10.
  • Lubensky J., Ellersdorfer M. and Stocker K. (2019). Ammonium recovery from model solutions and sludge liquor with a combined ion exchange and air stripping process, J. of Wat. Pro. Eng., 32: p1-11.
  • Wu C.Q., Zhang Y. and Chen X. (2019). Ammonia removal mechanism by the combination of air stripping and ultrasound as the function of pH, IOP Conference Series: Earth & Environ. Sci., 344: p12-51.
  • Yuan M.H., Chen Y.H., Tsai J.Y. and Chang C.Y. (2016). Ammonia removal from ammonia-rich wastewater by air stripping using a rotating packed bed. Process Saf. & Environ. Pro., 102: p777-785.


台灣環保發展人工智能芻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大隊

楊鎧行正工程司



人工智能(AI)正在改變全球產業發展,成為銳不可擋的重要趨勢,不僅提升產業效率和競爭力,也幫助解決許多社會和環境問題,如氣候變遷、能源轉型、資源管理等。

台灣作為一個小而美的島國,面臨著嚴峻的環境挑戰,如空氣污染、水資源缺乏、廢棄物處理等。但我們也擁有世界級的人才和半導體產業優勢,具有發展AI的潛力和基礎。因此,本文將從以下四個方面提出人工智能在台灣環保未來發展的建議:

一、加強跨領域整合與創新

AI可以與各種環保相關領域結合,如氣象監測、空氣品質預測、水質分析、生態保育、廢棄物分類等,提供更精準和即時的數據和服務。例如,利用AI分析衛星影像和感測器數據,可以監測森林火災和生物多樣性變化;利用AI辨識廢棄物種類和材質,可以提高回收率和降低成本。

因此,在政府部門、學術界和產業界之間建立跨領域整合與創新的平台和機制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在政策制定上要考量AI與環保之間的互動與影響;在學術研究上要促進不同學科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在產業發展上要鼓勵創新創業與社會責任。

二、培育專業人才

AI與環保相關領域需要具備多元知識和技能的專業,這些人才不僅需要在學校學習,也必須在職場和社會中不斷進步和創新。因此,環保署必須結合教育部、數位發展部和勞動部等部會統籌規畫推動。此外,加強署內同仁在職進修學習,逐漸適應各種人工智能應用場景也很重要,才可以減少數位代差,提升行政效率。

三、建立資料開放與共享機制

AI發展離不開大量且高品質的數據,而資料開放與共享可以促進AI的創新與應用。包括環保署、學術單位、民間團體等,長期大量收集管理各種環保相關資料,如氣象、空氣品質、水質、生態等。如果能夠建立統一且友善的資料開放與共享環境,提供各種格式和介面的資訊服務,讓各方都能方便取得和使用這些資料,就可以提升AI在環保領域的發展潛力。

同時,在法規制度上要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和智慧財產權等原則,確保資料使用者的權益;在推廣活動上要增加各界對於資料開放與共享價值和意義的認知。

四、強化國際合作與交流

AI和環境問題同樣都是全球性且跨界別的挑戰。所以透過國際合作與交流,不僅增加台灣在AI與環保領域的能見度和影響力,也可以學習和借鏡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成功經驗和最佳實務,同時建立更多的夥伴關係和資源共享。因此,在政策規劃、學術研究和產業發展上要積極參與國際組織或平台,提升台灣在AI與環保領域的創新能力和競爭力,拉高我們的商業價值和國際責任。

綜合上述,隨著AI技術發展及其扮演的重要性與未來性,政府人員、人工智能研究人員、環保從業人員及相關應用者,都有責任推動及分享人工智能AI在環境永續發展上直接和間接的應用,以因應全球環境永續發展的重大趨勢,為台灣面臨日益嚴峻環境議題挑戰早日開始實施具體的行動。

證照訓練試題解析

空污訓練
問題1:某一輪胎製造程序生產徑向層輪胎,其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密閉收集活性碳設備後排放,本季生產90,000 個輪胎 (12 公斤/個),活性碳設備更換量為 250 公斤,試問其揮發性有機物季排放量為何?(空污費公告之塑橡膠工業--膠帶製造程序適用之排放係數及活性碳設備之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效率: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係數值為0.659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量);活性碳設備為每公斤活性碳置換0.2公斤揮發性有機物。)

解答:

計算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量 (公斤):季活動強度×排放係數 - 活性碳更換量×0.2
90,000 × 12 1,000 × 0.659 - 250 × 0.2 = 661.72 公斤。

廢水訓練
問題2:活性污泥曝氣槽有效容積為500m3、MLSS=2,000mg/L,MLVSS/MLSS=0.8,若進流水量為1,000m3/day、進流水BOD為200mg/L。試計算有機負荷(F/M)為多少kg BOD/kg MLVSS.day?(1)0.15(2)0.2(3)0.25(4)0.4

解答:

  1. F M = ( Q × BOD ) ( V × MLVSS )     單位kg BOD5/(kg MLVSS.day)

    式中:

        Q:流入曝氣槽中的污水量 (m3/day)
        B:流入曝氣槽中污水 BOD濃度 (kg/m3) (1 kg/m3=1,000 mg/L)
        V:曝氣槽有效容積 (m3)
        MLVSS:曝氣槽中揮發性污泥濃度 (kg/m3) (1 kg/m3=1,000 mg/L)

    F M = ( Q × BOD ) ( V × MLVSS )
        = (1,000 m3 /day×0.20 kg/m3) / (500 m3 ×2 kg/m3 ×0.80)
        = 0.25 kg BOD/(kg MLVSS.day)

  2. 故本題正解為(3)。

廢棄物訓練
問題3:假設垃圾之低位發熱量最低值為800kcal/kg,平均值為1,200kcal/kg,最高值為2,000kcal/kg;焚化處理廠處理量W=100t/day,處理方式為全連續式(24小時),試求必要空氣量(Nm3/kg)?(1)5.04(2)5.14(3)4.04(4)4.14

解答:

  1. 若無元素分析值,可由Rosin式估算之:
    假定   A 0 G 0 = f ( H 1 )
    固體燃料:
    G 0 = 0.89 1,000 H 1 + 1.65 (Nm3/kg)
    A 0 = 1.01 1,000 H 1 + 0.5 (Nm3/kg)
    必要空氣量  A=mA0
    假定空氣比  m=2.0
    必要空氣量  A=mA0 (Rosin式)
                         = 2.0 × ( 1.01 1,000 × 2,000 + 0.5 )
                          = 5.04 (Nm3/kg)

  2. 故本題正解爲(1)。
開班資訊
環保證照訓練4月-5月開班期程表

※ 環保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開班日期及班期聯絡人請逕至以下開班資訊網頁查詢https://record.moenv.gov.tw/eptiweb/Voucher/wFrmRecent.aspx?Type=B


*報名資格請參考: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100006

環保證照訓練開班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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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研習課4月-5月開班期程表

※環境教育訓練/研習開班日期及班期聯絡人請逕至以下開班資訊網頁查詢


環境教育認證系統-認證課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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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認證系統-展延課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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