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是環境教育法三大認證項目之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0條規定,可透過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等6種多元方式取得認證,其主要目的在於藉由認證制度的肯定及環境教育專業提升,鼓勵社會上有更多人願意從事環境教育工作。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證辦法)」為環境教育法之子法,係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0條第4項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並於100年6月22日發布。本次修正條文因應執行現況進行調整,修正後全文共19條,已於102年10月17日公告、10月19日生效,可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epa.gov.tw/)瀏覽參閱全文(首頁>環境教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相關法規)。

        本次修訂依環境教育人員從事工作之性質,區分為環境教育行政人員及環境教育教學人員2類,且專業領域將只適用於環境教育教學人員,並配合環境教育人員分類,修訂以學歷、經歷、考試、訓練等方式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相關規定(詳認證辦法第4條至第6條、第8至第10條規定)。同時,為使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方式更為多元化,增列薦舉申請認證之資格要件(詳認證辦法第7條規定)。環境教育人員分類及調整後,各管道認證方式與要件均有調整,茲整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方式及分類比較簡表詳如表1。

        深耕環境教育,有賴於學校環境教育推動人員之健全。為此,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學校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並強制於環境教育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但依規費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得免徵收行政規費,故增列免收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審查費及展延收費規定(詳認證辦法第11條及第15條規定)。
此外,以學歷、經歷、考試、訓練等方式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依認證辦法第15條規定之認證有效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前3個月至6個月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展延,本次配合認證方式,於同條辦法增列多元展延可採認之證明文件,並明確規範展延研習認可文件及程序(詳第15條規定)。

        配合認證辦法修正,適用之申請表格請至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全球資訊網(http://www.epa.gov.tw/training/index.html)瀏覽參閱(業務項目>環境教育認證>認證申請書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及附表)。另,有關專業領域採計之環境相關課程學分及各專業領域之範疇,也已公佈於前述網頁供參閱對照(業務項目>環境教育認證>專業領域得採計課程學分(含環境教育人員專業領域範疇)。認證申請及表格填寫相關事宜,如有疑義歡迎電洽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環境教育小組分機661至672。

【 綜計處】

表一、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方式申請要件比較簡表
規定方式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要件
環境教育行政人員 環境教育教學人員
第4條學歷

1.專科學校以上畢業。
2.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24個學分以上,含環境教育、
   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等3個核心科目6個學分
   以上(得併計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練學分)。
3.前項核心科目得以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
   30小 時以上研習代替。

1~3.同左。
4.前項24個學分包含申請之專業領域18個學分以上。

第5條經歷

1.符合下列任一項經歷:
   ◎各級學校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1年或累計2年以
       上,並參與經教育部認定環境相關議題研習24小
       時以上。
   ◎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工
       作,連續2年或累計4年以上。
   ◎職或志願服務從事環境教育工作,2年內累計達
       2百小時或4年內累計達3百小時以上。
2.完成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
   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之研習24小時以上,每科目至
   少2小時以上。(教育部研習議題相符則可併入計算
   時數)

1.同左。
2.應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
   現其環境素養與環境教育能力(各級教師證書或經
   核發機關會議決議者除外)。
第6條專長
1.具有環境相關領域著作並有助於環境教育推廣。
2.完成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 育、環境倫理、環境教
   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之研習24小時以上,每科目至
   少2小時以上(第5條第1款環境相關議題研習,教育
   部認定議題相同者可併入計算時數)。
1.同左。
2.應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
   現其環境素養與環境教育能力(各級教師證書或經核
   發機關會議決議者除外)。
第7條薦舉
1.推行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20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2.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智慧、文化價值維護與傳承,著有績效。
3.曾擔任第3條第1項相關專業領域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助理教授以上年資至少
   5年,且推行或從事環境教育年資10年以上。
4.推行環境教育使其機關(構)、學校、事業、團體、社區或個人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特優或環境保護專
   業獎章。
5.曾任職於第3條第1項相關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政務官3年以上或曾任職於第3條第1項相關專業領域之主
   管機關推行環境教育10年以上且曾任簡任正、副主管。
第8條考試
1.具有專科學校以上畢業,以及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
   程14個學分以上,且具有1年以上教學或環境教育工
   作經驗者得參加環境教育人員考試。
2.筆試: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含環境教育法規)、
   環境概論、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等3科。
3.各科均及格(60分以上),得以核發機關考試及格
   證明文件申請認證。
1.同左。
2.筆試及口試:筆試科目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
   (含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環境教育教材教法
   等3科;口試(口試不及格者,1年內得再口試2次。)
3.同左。
第9條訓練
1.參加環境教育人員訓練120小時以上課程
   (核心科目及實務訓練各30小時以上,並含環境教育
   法規與環境   教育課程設計6小時以上。)
2.須經核發機關評量,各科均及格(60分以上,不及
   格科目得於1年內申請2次再評量)。
3.以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認證。
1.參加環境教育人員訓練120小時以上課程
   (核心科目及實務訓練各30小時以上,及專業訓練
   60小時以上。)
2~3.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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