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是環境教育法三大認證項目之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0條規定,可透過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等6種多元方式取得認證,其主要目的在於藉由認證制度的肯定及環境教育專業提升,鼓勵社會上有更多人願意從事環境教育工作。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證辦法)」為環境教育法之子法,係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0條第4項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並於100年6月22日發布。本次修正條文因應執行現況進行調整,修正後全文共19條,已於102年10月17日公告、10月19日生效,可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epa.gov.tw/)瀏覽參閱全文(首頁>環境教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相關法規)。
本次修訂依環境教育人員從事工作之性質,區分為環境教育行政人員及環境教育教學人員2類,且專業領域將只適用於環境教育教學人員,並配合環境教育人員分類,修訂以學歷、經歷、考試、訓練等方式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相關規定(詳認證辦法第4條至第6條、第8至第10條規定)。同時,為使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方式更為多元化,增列薦舉申請認證之資格要件(詳認證辦法第7條規定)。環境教育人員分類及調整後,各管道認證方式與要件均有調整,茲整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方式及分類比較簡表詳如表1。
深耕環境教育,有賴於學校環境教育推動人員之健全。為此,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學校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並強制於環境教育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但依規費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得免徵收行政規費,故增列免收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審查費及展延收費規定(詳認證辦法第11條及第15條規定)。
此外,以學歷、經歷、考試、訓練等方式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依認證辦法第15條規定之認證有效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前3個月至6個月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展延,本次配合認證方式,於同條辦法增列多元展延可採認之證明文件,並明確規範展延研習認可文件及程序(詳第15條規定)。
配合認證辦法修正,適用之申請表格請至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全球資訊網(http://www.epa.gov.tw/training/index.html)瀏覽參閱(業務項目>環境教育認證>認證申請書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及附表)。另,有關專業領域採計之環境相關課程學分及各專業領域之範疇,也已公佈於前述網頁供參閱對照(業務項目>環境教育認證>專業領域得採計課程學分(含環境教育人員專業領域範疇)。認證申請及表格填寫相關事宜,如有疑義歡迎電洽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環境教育小組分機661至672。
【
綜計處】
表一、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方式申請要件比較簡表 |
規定方式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要件 |
環境教育行政人員 |
環境教育教學人員 |
第4條學歷 |
1.專科學校以上畢業。
2.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24個學分以上,含環境教育、
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等3個核心科目6個學分
以上(得併計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練學分)。
3.前項核心科目得以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
30小
時以上研習代替。 |
1~3.同左。
4.前項24個學分包含申請之專業領域18個學分以上。
|
第5條經歷 |
1.符合下列任一項經歷:
◎各級學校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1年或累計2年以
上,並參與經教育部認定環境相關議題研習24小
時以上。
◎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工
作,連續2年或累計4年以上。
◎職或志願服務從事環境教育工作,2年內累計達
2百小時或4年內累計達3百小時以上。
2.完成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
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之研習24小時以上,每科目至
少2小時以上。(教育部研習議題相符則可併入計算
時數) |
1.同左。
2.應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
現其環境素養與環境教育能力(各級教師證書或經
核發機關會議決議者除外)。
|
第6條專長
|
1.具有環境相關領域著作並有助於環境教育推廣。
2.完成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 育、環境倫理、環境教
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之研習24小時以上,每科目至
少2小時以上(第5條第1款環境相關議題研習,教育
部認定議題相同者可併入計算時數)。
|
1.同左。
2.應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
現其環境素養與環境教育能力(各級教師證書或經核
發機關會議決議者除外)。 |
第7條薦舉 |
1.推行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20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2.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智慧、文化價值維護與傳承,著有績效。
3.曾擔任第3條第1項相關專業領域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助理教授以上年資至少
5年,且推行或從事環境教育年資10年以上。
4.推行環境教育使其機關(構)、學校、事業、團體、社區或個人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特優或環境保護專
業獎章。
5.曾任職於第3條第1項相關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政務官3年以上或曾任職於第3條第1項相關專業領域之主
管機關推行環境教育10年以上且曾任簡任正、副主管。 |
第8條考試 |
1.具有專科學校以上畢業,以及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
程14個學分以上,且具有1年以上教學或環境教育工
作經驗者得參加環境教育人員考試。
2.筆試: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含環境教育法規)、
環境概論、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等3科。
3.各科均及格(60分以上),得以核發機關考試及格
證明文件申請認證。
|
1.同左。
2.筆試及口試:筆試科目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
(含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環境教育教材教法
等3科;口試(口試不及格者,1年內得再口試2次。)
3.同左。 |
第9條訓練 |
1.參加環境教育人員訓練120小時以上課程
(核心科目及實務訓練各30小時以上,並含環境教育
法規與環境 教育課程設計6小時以上。)
2.須經核發機關評量,各科均及格(60分以上,不及
格科目得於1年內申請2次再評量)。
3.以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認證。 |
1.參加環境教育人員訓練120小時以上課程
(核心科目及實務訓練各30小時以上,及專業訓練
60小時以上。)
2~3.同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