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於 100 年公告施行至今已年餘,在這一年多的認證過程中,對於環境教育人員應具備之環境相關素養、環境教育能力及專業知識等內涵,已逐漸凝聚共識。為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3 條之 8 大專業領域範疇及第 4 條學分認定原則更為具體明確,並縮短行政審查作業程序,因此在今年 9 月於全國北中南東共召開了 4 場環境教育人員專業領域認定原則 座談會 。會中除了說明專業領域之認定範疇外,亦回覆了各界對於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之疑惑,並得到許多寶貴的建議。
在座談會的對話中發現各界普遍對於環境相關科系畢業學生及志工之申請管道、專業領域範疇採計、環境教育認證申請系統何時上線等問題存有疑問,而與會專家學者及環訓所長官亦給予詳盡之回覆:環境相關科系畢業學生可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學歷第 4 條第 2 款申請,扣除核心科目 6 學分後,其他專業領域尚需 18 學分 。 而志工依經歷管道第 5 條第 3 款申請時,其服務單位不限於同一單位服務,申請者須填具相關附表包括其工作經驗,如服務單位、內容、起迄年月日及時數等,並附上佐證資料即可。
而目前已透過 9 場諮詢會,且經 8 大專業領域學者專家篩選完成認定專業領域範疇及相關科目,未來會轉請教育部發文至各校,再由各校提供課程綱要並協助確認。完成後環訓所會將此資料庫建置在 環境教育認證管理資訊系統, 申請者可直接於該系統查詢;若系統上查無此課程則採個案認定,此部分亦將作為資料庫補充用。 在此僅羅列部分問題及答覆, 4 場座談會詳盡之問答將置於本所網站( http://www.epa.gov.tw/training/index.html )之問答集,提供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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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教小組蔡佳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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