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訓練班課程包括「行政法相關法規及實務介紹」、「環保行政救濟實務案例講解」、「不法利得追繳實務及案例」、「稽查採樣實務及案例」等 4 節,經過報到,坐上自己的座位後,同期的學員跟我說:「妳的案子在本次教材『環保行政救濟實務案例講解』訴願會講座林專門委員芬收集的訴願撤銷案例第 1 件。」,經過翻閱查證確實共有 2 頁篇幅記載該案訴願撤銷理由。

講座講授「稽查採樣實務及案例」

        原來有機會參加本訓練班,即是因為有裁罰案件經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環保署為要降低訴願案件被撤銷之比率,所以指派被撤銷案件之承辦人員參加本訓練班,以提高環保機關稽查及訴願答辯之品質,進而達成維持原處分之比率。

        經由講座授課得知,環保署對於環保裁罰新變革,即是為遏止污染貪婪行為,援引行政罰法第 18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及第 20 條「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規定,審酌不法利得之加重裁罰及追繳。經由修正各環保法規之裁量基準及制定不法利得稽查及裁處作業要點,將不法利得之裁處法制化。惟不法利得期間、金額之計算及資料之蒐集,仍需俟各裁罰案件相關人員之技術、經驗,以及環保署的適時協助,才能順利達成。

        上了 2 天共 4 堂課,對日後之稽查品質有其用處,雖欲達成如訴願會講座所提「原處分撤銷件數為零」之績效目標可能僅為一種理想;但如能在作行政處分時,多用點心,能讓受處分人心服口服而不提訴願,就能越接近該理想了。

【 學員周復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