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 : 陳麗貞        編輯 : 環訓所電子報編輯小組        出刊日期 : 民國105年7月5日
 

環保署新發布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統合5項管理辦法且新增到職訓練措施
  /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輔導組

 
 
        環保署為整合專責人員訓練相關規範,於105年5月13日會同內政部相關單位共同發布「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全文共30條,統合各項環保專責人員訓練、資格、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等共通性事項,趨於一致;相關人員應注意這項新的變革。

        環保署主管業務之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及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等5項管理辦法;因各辦法訂定時空、背景不同,致訓練合格證書核發、廢止等共通性事項部分規定不一致,對於相關業務之管理,以及相關人員產生諸多困擾。

        環保署為此於105年5月13日會同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科技部等相關單位協商,並共同發布「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新公布的管理辦法,不僅整合各管理辦法不同處,並依實務管理需求增修部分規範,將法令用語明確化,重點包括參訓資格放寬、調整資格審核時機、增列廢止證書情節、再請領證書年限及增列到職訓練等規定,使規範目的單純化、規範方式一致化。

        另一方面,為避免人員取得合格證書後,未即時擔任所持證照相關職務,與實務運作脫節,無法順利執行業務,新增規定人員取得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後,連續3年以上未依法設置或登記為該項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於到職之翌日起6個月內完成到職訓練。

        由於環保法令及申報實務會隨著管制需求時而更新,變動幅度較大,到職訓練課程以最新污染防制(治)法令及申報實務等為主,考量學員能方便就近參加訓練,結合證照訓練以隨班附讀方式,委託現行既有證照訓練機構辦理,除可直接利用既有訓練教材、師資等資源,有利於學員學習內容的更新連貫,並符合法令管制目的。

        到職訓練簡章已置於本所網頁之環保專業證照訓練簡章下載區,即日起學員可自行上網下載報名表,逕與訓練機構報名(網址:http://record.epa.gov.tw/eptiweb/Voucher/wFrmTrainReg.aspx?Type=B) 。




向全國訓練機構解說到職訓練辦理方式-1



向全國訓練機構解說到職訓練辦理方式-2





 
 
版權所有©20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電話:03-4020789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三段260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