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與交通部104年2月會銜發布「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毒化物事故應變車輛依規定申請設置後,可以取得使用道路優先權,能即時趕赴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現場,以降低事故影響範圍,確保民眾健康。 為使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人員能迅速趕至事故地點執行應變任務,環保署依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之1規定,針對主管機關或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依規定指派前往災害現場處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之應變車輛,在執行任務時,可以不受行車速度限制之規定,當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不受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規範這類應變車輛之標識、車身顏色識別、基本配備、用途、駕駛人資格、設置登記核准、有效期間展延、公路監理機關發給車輛牌照、任務出勤管理與督導、車輛變更或廢止登記及網路傳輸等相關規定,有效管理,並於事故時降低災害損失,維護周圍民眾健康。
環保署表示,本次發布「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草案預告、公聽、研商、發布令稿會銜交通部等行政程序,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環保法規」區網頁,供各界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