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4年9月30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全文共8條,主要配合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之內容,以實質審查及簡政便民原則,調整各項許可申請審查項目及收費費額,落實實務管理。 環保署表示,該收費標準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自83年訂定發布,經87年、91年、93年3次修正,迄今已逾11年。本次修正主要係因應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及相關許可、水措管制新增之規定,增列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許可試車與功能測試、專家審查機制、網路申請及風險評估與管理報告等審查項目及費額。同時,除依現行規定依廢污水專責人員設置規模予以區分不同費額外,並增列依各項許可之申請、事前變更、事後變更、展延等,訂定不同之收費費額,使收取之審查費用更為合宜。
費額除依規費法規定,以其審查文件複雜度,申請類別所需之資料審查程序、系統與設備之維護管理、審查人力工時及物價指數等,估算審查成本外,另為簡政便民並鼓勵民眾多多利用網路,對以網路申請者,收費則予以折扣;申請案併同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土壤許可提出申請者,其審查費僅依最高者計費,以減輕業者負擔。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或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環保法規」網頁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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