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是來自於邏輯,而是來自於經驗」(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賀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1841-1935) 賀姆斯的這句名言,道盡環保工作與司法審判間的差距:環保人認為法官缺乏對環保實務的經驗,而法律人則認為環保人員不能理解環保法律適用的邏輯。
對於我們這批準司法官來說,參加為期兩週的行政機關環訓所學習課程,透過靜態學習與動態觀摩,不但增進我們的經驗,也加強彼此的瞭解,其最大的意義在於通過溝通、學習與瞭解,使兩個專業領域的差距與鴻溝,得以完全化解與消除,並增進彼此認識與合作,為國土保安和環境保護克盡職責。
環保署和地方環保工作人員,多具有環境工程相關的背景,在學習過程中,感受到環保單位的文化及倫理,具備「科學」、「理性」與「自律」三項特質。「科學」的環保單位,依靠科學儀器的檢測,確定各式環境污染物,環境犯罪的調查,也透過「科學方法」來掌握犯罪證據及建立因果關係。「理性」的環保人員,講求「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其決策與管理,在科學數據的配合下,給人一種「精確」且「不受情感」影響的感覺。「自律」的環保機關,呈現在署內的「環境」:上下三層樓不搭電梯、冷氣固定溫度、使用環保筷、提供重複利用的陶瓷杯、徹底的垃圾分類等。令人印象深刻的是,會議室利用粗糙的牆面吸收聲音,加強隔音效果,可說是將環保觀念充分運用於辦公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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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車輛攔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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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摩八里垃圾焚化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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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中,環保署「積極任事」的服務態度,有個實例是我在其他行政機關難以看到的。噪音污染陳情案件,是國內當前所有陳情案中最多的,然而,噪音的檢測值有時雖符合標準,民眾仍然感受到噪音的困擾與危害;因而,仍不斷的陳情。負責稽查的同仁,做出「法規要求以外的合理服務」,像是觀察到可能是民眾家裡的床墊擺放,造成其感受到較大的噪音,稽查人員建議陳情人調整床墊因而解決問題。整件事情的處理過程,環保稽查人員在處理噪音陳情檢舉案上,不只是做到「依法行政」,更是積極的「解決問題」。這件事,帶給我的啟示是,司法工作除了應該「依法偵查、起訴、審判」,也應思考,我們所做出的法律決定,是否能進一步解決問題。
「環保語言」與「法律語言」存在於兩個不同空間,如果不能互相理解,就會產生許多的誤會;反之,若能互相傾聽,「聽懂對方在說什麼」,或許就能減少不必要的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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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污染農地整治之土壤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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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環保局陳局長與學員意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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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在課程安排上,很用心的教授我們這些不同領域者許多專業的「環保語言」,讓我們這些環保門外漢有了初步的認識,雖然不可能在短時間成為「專家」,但至少在將來面對環保侵權、犯罪或行政法上的爭議,能夠知道如何去尋找相關的資訊,進而做出正確的決定。
這次的行政機關學習之課程安排,上午以靜態課程為主,下午輔以動態實務操作的課程安排,使得理論與實務得以驗證,讓我感受到環保署和環訓所,非常的細心及盡心,是個「起而行」的行政機關,而不是「坐而言」的官僚系統。因此,參與學員們對於這次豐盛的學習之旅,都非常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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