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加強廢食用油的管理,決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6項規定,將食用油納入「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要求各縣市環保局和各清潔隊,收受家戶及學校、機關團體等非家戶所產出之廢食用油。 環保署強調,家戶及非家戶(如學校、機關團體等)所產出之廢食用油可交由環保局或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清運,清潔隊不得拒收。
另外,環保署並請縣市環保局每月15日前至「中央各部會及各縣市政府廢食用油申報系統(http://waste1.epa.gov.tw/oil/Index.asp)」填報前月所轄廢食用油回收量及再利用使用量,以掌握自行清運之廢食用油之流量及流向。
環保署針對廢食用油經再處理後,重新流入市面,造成民眾恐慌;為避免不肖業者進口的廢食用油混入國內食品用油,再進入食品供應鏈,戕害國人身體健康。決定採取嚴厲管制措施,公告禁止「使用過或廢棄之動植物食用油(含油脂)」進口,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環保署表示,目前工業用混油、食品用油、飼料用油等油品多以海關稅則15180050002「未列名非食用之動、植物油脂或本章不同油脂餾分物之混合物或調製品」申報進口,為避免有心業者假產品之名,行廢棄之實,進口廢食用油而產製成其他油類產品,供國人使用,致危害國人健康。環保署與各部會分工,將油品分流管理。進口油品依用途別,須經各目的事業主管關同意後,才能進口,其中屬環保署主管的「使用過或廢棄之動植物食用油(含油脂)」,則全面禁止進口。
環保署強調,後續將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協助於海關稅則1518節項下,新增「使用過或廢棄之動植物食用油(含油脂)」的稅則號列及禁止進口規定,以作為海關人員邊境管理的依據。本次預告草案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