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提高營建業主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的經濟誘因,以改善空氣品質,於102年7月5日公告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收費費率,修正內容詳載於環保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

        環保署表示,營建工程空污費依法是由地方政府徵收,近5年每年徵收金額約12億元,本次主要是修正疏濬工程之費率及費基,由現行以工程合約經費為費基,修正為以運出工地的土石體積(鬆方)為費基,以反映污染的社會成本;對於採用效率較佳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則可報經主管機關同意,適用較低的費率。

        環保署說,為改善空氣品質,該署已於101年5月14日修正發布「空氣品質標準」,將細懸浮微粒(PM2.5)納入管制,並加嚴各行業別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又目前中、南部地區仍屬於懸浮微粒(PM10)不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區域(即三級防制區),也常有民眾反映河川疏濬過程(含砂石車運輸土石作業)逸散粒狀物,影響生活環境品質。而現行疏濬工程的空污費費率偏低,使得部分地方政府所徵收的空污費不敷污染管制之所需,因此修正本費率,希望藉由提高經濟誘因,促使營建業主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減少粒狀物排放,以改善空氣品質。

        環保署提醒營建業主,本公告自103年1月1日生效實施,業主應預先編列足夠的空污費,並依規定於開工前申報及繳納,以免受罰。該署也強調,地方政府會將徵收的空污費專款專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以改善環境空氣品質,確保民眾健康。

【 空保處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主 旨

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配合現行法制作業通例,增列公告之實施日期
依 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未修正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修正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
        日(88)環署空字第○○四二五九
        二號公告


一、 本項刪除
二、 配合現行法制作業通例,爰予
        刪除

二、營建工程排放總懸浮微粒,其應
        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如附表


二、營建工程排放總懸浮微粒,其應
        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如附表

項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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