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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自 90 年 11 月發布實施以來,對於地下水污染管制、監測等兩項標準之列管項目並未進行實質修正;但由於國內產業環境改變所產生之污染物趨於多元,且因應國際趨勢及考量國內產業發展及實務需求,環保署即針對現行列管項目予以檢討修正,將「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及「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等修正草案於 102 年 2 月 21 日進行預告程序。
環保署指出,本次預告修正草案能更加符合法令實務執行與推動,並強化地下水污染預警及管理制度,除可持續建置我國地下水背景水質資料,亦可達到保護民眾用水之安全。
「地下水污染 管制 標準」本次修正重點:
一、 |
修訂專用名詞定義,原條文第一類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地下水,附加文字說明其他作為
公共飲用水設備水源之地下水,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得適用第一類標準。 |
二、 |
主要修正管制項目如下:
( 1 )新增列管已於國內地下水檢出之可能影響或影響健康物質,包含銦、鉬、 1,1,1- 三氯乙烷、
甲基第三丁基醚等。
( 2 )鑑於原污染管制項目「總酚」無法區分自然物質或危害性人為化學品,故刪除總酚,另增訂
五氯酚、 2,4,5- 三氯酚及 2,4,6- 三氯酚為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列管項目。
( 3 )為加強柴油以外油品污染管制,修訂「柴油總碳氫化合物」管制項目,改以「石油總碳氫化
合物」進行總濃度管制。
( 4 )參考國內外地下水及飲用水相關標準,修正「鉛」之管制值。 |
三、 |
考慮地下水砷受區域環境背景因素影響,新增附件「地下水背景砷濃度潛勢範圍及來源判定流程」,
作為非因外來污染判定參考依據。 |
「地下水污染 監測 標準」本次修正重點:
一、 |
同「地下水污染 管制 標準」本次修正重點第一點。 |
二、 |
為預防地下水污染惡化及掌握國內地下水品質,污染物項目區分為「列管項目」及「背景水質項目」兩類管理。 |
( 一 ) |
「列管項目」 ( 總計 50 項 ) ,監測污染物項目調整為與管制標準項目一致,以落實雙門檻制度及預防
地下水污染惡化之目的:
( 1 )維持現行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列管之砷、鎘、鉻、銅、鉛、鋅、硝酸鹽氮等 7 項。
( 2 )新增其它現行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列管項目,如重金屬、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
氯化碳氫化合物、農藥等,並新增已於國內地下水檢出,但尚未納入地下水污染管制
之項目,如銦、鉬、 1,1,1- 三氯乙烷、甲基第三丁基醚 (MTBE) 等,總計 43 項。
( 3 )刪除現行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列管之總有機碳項目。 |
( 二 ) |
「背景水質項目」 ( 總計 8 項 ) :
( 1 )維持現行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列管之鐵、錳、總硬度、總溶解固體物、氯鹽、氨氮、
硫酸鹽等 7 項。
( 2 )新增現行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列管之總酚項目。
( 3 )刪除原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列管之總有機碳項目。 |
三、 |
新增背景水質項目,可視水質變化趨勢調整監測頻率。另考慮地下水砷受區域環境背景因素影響,新增附件
「地下水背景砷濃度潛勢範圍及來源判定流程」,作為非因外來污染判定參考依據。 |
另外,環保署進一步表示,本修正草案將於預告日起 3 日內刊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站
(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14 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
土污基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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