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署目前開辦之環保相關訓練包括一般環保專業訓練及環保專責(技術)人員訓練兩類,其中參加一般環保專業訓練,經測驗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該證書並不具法定資格效力;至於參加環保專責(技術)人員訓練,係為考取環保專業證照,如經訓練且測驗及格者,則核發合格證書。
2. 各類環保專業證照訓練合格證書之申請,除環境用藥類專業技術人員訓練,配合法令修正與技術發展,需時常辦理課程修正,訓練及格者亦須接受在職訓練,故限制訓練及格資格有效期限,避免參訓人其所參加之訓練課程過時,而仍持其訓練及格資格據以申請核發合格證書。故辦法明定,訓練及格資格,於最後一次測驗或評量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3. 另其他各類環保專業證照,請領規定如前所述,並無取消資格限制;倘逾期未申請核發合格證書者,如其原參加訓練之課程內容有變動時,應依各類環保法令規定,就變更之部分參加補正訓練及格後,始可請領合格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