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 101 年 10 月 12 日發布訂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除原有管制項目外,主要係將氨氮分二階段列入管制,生物急毒性移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予以規範。同時基於風險管理之理念,對於具戴奧辛污染產生潛勢之事業如紙漿製造業、從事氯乙烯製造之化工業,以及具廢棄物焚化設施且採濕式或半乾式洗滌處理之事業等,增訂戴奧辛管制項目 。

        環保署表示,因氨氮排入於環境水體後,會消耗水中溶氧,造成水質惡化、水體優養化及危害水中生物等情形,且依據調查結果,光電業及科學園區之氨氮排放量占產業氨氮總排放比率之 34% ,故有必要納入管制。管制項目另包含現行放流水標準所列具科技產業特性之項目,總計光電業及科學園區分別管制 33 項及 34 項。生物急毒性屬性上宜透過定期監測與管理,並藉由毒性鑑定與毒性減量等方式,規範業者改善水質特性,相較於單以放流水標準管制,更能促使業者進行原料或製程控管、處理設備功能提升,故移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予以規範。

        環保署指出,光電業及科學園區之氨氮管制,依既 ( 新 ) 設業者,規範不同限值及緩衝期因應。其中新設業者之限值為 20mg/L ,自發布日施行。既設業者第一階段之限值為 75mg/L ,自 102 年 7 月 1 日施行,提出削減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延後至 104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二階段因須配合改善廢(污)水處理設施,給予較長緩衝期,惟最遲至 106 年 1 月 1 日應符合 30mg/L 。

        另依歐盟國家之調查數據顯示,每年戴奧辛排放總量中,水體排放比率僅 0.25% ,尚不到 1% 。國內調查結果亦顯示,戴奧辛產生潛勢較高之事業放流水,經處理後之戴奧辛含量,遠低於美國、日本之放流水排放標準 (10 pg I-TEQ/L) 。惟基於風險預防管理之精神,將製程及處理流程較具戴奧辛產生潛勢之事業如紙漿製造業、從事氯乙烯製造之化工業,以及具廢棄物焚化設施且採濕式或半乾式洗滌處理之事業,增訂戴奧辛管制項目,並依既 ( 新 ) 設業者規範不同限值,新設業者之限值為 5 pg I-TEQ/L ,既設業者之限值為 10 pg I-TEQ/L ,自發布日起施行。

        環保署表示,該等標準施行後,預估每日可削減 16,000 公斤之氨氮排入河川水體,具體改善各河川 RPI 問題,進而增進河川淨化及親水活化之效益。另放流水標準係屬末端管制機制,除應妥善操作廢水處理設施並提升功能效率外,並呼籲各界應加強製程廢溶劑之源頭管制,減少化學品流入廢水處理設施,減輕末端廢水處理的複雜度。

【 水保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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