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 84 年已參加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並經測驗及格,因工作經驗證明不符領證資格,未取得合格證書,請問如何處理 ?
A1 : 1. 目前若已具備乙級空氣污染專責人員所需學、經歷,則可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就課程內容已變更部分,參加補正訓練,並於及格後申請合格證書。

2. 參加前揭補正訓練,其參訓資格仍應符合前述辦法第 4 條規定,若有意參訓,有關訓練資格、課程等可至環保署網頁參閱訓練簡章 ( 網址: http://www.epa.gov.tw/環保訓練/環保專業證照訓練 ) 。

Q2 : 環保證照訓練可否分期付款或予免費補助 ?
A2 : 各類環境保護專業證照訓練,係因應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等環保法令,明定指定之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等列管場所,應設置專責人員負責於列管場所,執行前揭環保法令規定之業務而開辦,主要為前揭列管場所或事業,因應需要而派人員參訓,因環保主管機關非事業輔導職掌機關,故並無補助措施。

【 輔導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