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參加前揭補正訓練,其參訓資格仍應符合前述辦法第 4 條規定,若有意參訓,有關訓練資格、課程等可至環保署網頁參閱訓練簡章 ( 網址: http://www.epa.gov.tw/環保訓練/環保專業證照訓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