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人員的良窳為推動環境教育工作成敗的關鍵,為鼓勵環保署及所屬機關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協助推展各項環境教育工作,特於101年2月及3月辦理2期「環境教育人員核心科目30小時研習班」,計有環保署及所屬機關人員逾90人報名參訓。
環訓所陳所長麗貞強調,環境教育法第10條規定,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訓練等6項管道申請認證,因環保署暨所屬機關同仁多具有環境相關領域學歷(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24學分以上);惟大部分未修習環境教育、環境倫理及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等3核心科目(6個學分以上)課程,故擬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開辦「環境教育人員核心科目30小時研習」專班,以利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經由認證通過的環境教育人員得從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環境教育機構或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環境教育之規劃及推廣等行政事項;除此之外,亦可擔負環境教育之解說、示範及展演等教學事項。
(研設組魏國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