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號電子月刊
中華民國101年2月5日出版
 

環保訓練Q&A

 

Q1 再利用機構的工作證明是否符合報考乙升甲廢棄物處理資格?

A1:〈一〉依「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第4款規定:「取得乙級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後,並據以從事該項資格業務滿二年並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上開升級訓練之報名資格可再分為清除及處理2類,其中乙級升甲級處理,係取得乙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後,設置於具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機構,擔任廢棄物處理技術員2年以上並有證明文件者。

  〈二〉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所出具的工作經驗證明,尚不符合前項規定,仍須由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機構出具證明才可。

Q2環境教育相關系所畢業生可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請問論文未完成的肄業生(學分皆已修完)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A2:按「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大學、獨立學院之環境教育研究所畢業得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惟前述研究所肄業生與現行規定不符,仍請依規定檢具相關之學位證書及學分證明文件申請認證。

(研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