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號電子月刊
中華民國101年2月5日出版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申請認證─程序審查說明

近年來國內外發展的歷程與經驗,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儼然已形成是一個結合教育、研究、保育、文化、遊憩等多重功能的學習場域,也是促進地方永續發展的重要基地之一。政府為推動環境教育,建立多樣化的環境教育設施、場域、計畫及課程方案,於環境教育法第14條明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並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並賦予設施場所建立及提供完整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源之功能。

在提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申請前,請詳閱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過程分為二大階段,第1階段為程序審查,第2階段為認證審查;而認證審查得先經由初審會議(含現勘)確認符合後,再由認證審查小組大會審議之。以下先針對目前程序審查階段提出常見問題,提供申請者參考。

一、申請標的:

環境教育機構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大不同,申請前,務必加以區別釐清,依環境教育法第3條規定環境教育機構主要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與前述設施場所的服務內容不一樣。

二、設施場所所有權:

設施場所所有權、管理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依不同用途性質可分為土地謄本、租用合約書、地主使用同意書或是委託經營管理合約等類型,其中合約書影本部分需檢附主條文完整部分,且合約條文應納入環境教育工作為委託範圍,地主使用同意書應有簽署日期及使用年限等資料。

三、專業人員能力證明:

全職環境教育人員經歷專長資料應加強突顯專業能力,並非檢附人員認證申請表,而應加強說明是過去經歷及本身具備環境教育能力及環境素養足以勝任該設施場所相關環境教育工作內容,例如曾辦理環境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內容與環境教育關連性,所負責行政或教學的工作內容須完整呈現,而非以職銜、活動名稱臚列流水帳代替。

四、環境教育課程方案:

內容應符合環境教育法第3條環境教育定義,並納入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之內涵,如:摘要(環境教育意涵、課程主軸與活動流程的簡要說明)、教學活動介紹(針對年齡、屬性、對象而有不同類型的考量設計、現有課程介紹、未來擴充內容…等)。因此,課程方案除結合場域資源特色,呈現人與環境相互依存關係之外,並需透過學習或體驗過程中,連結使用者與自然、環境,散播環境保育的價值與種子,依此方向所發展出來的各種課程方案,應須包含環境教育的意義與保育的意涵與概念。綜上所述,以環境教育為目標所規劃之課程方案,應該以覺知、知識、環境倫理、公民行動技能、公民行動體驗等目標,作為設計課程方案與學習活動之依據。

五、經營管理規劃書內容:

〈一〉安全維護:內容應要符合各項法規要求規範,如:消防安全、建築物安全檢查等,並針對學員活動範圍內的危險因子調查及擬定相關因應措施,還要說明是否有適當的急救設備及人員是否具有基本急救能力,而鄰近醫院有哪些?距離多遠?

〈二〉環境負荷:內容應加以考量當地的遊憩承載量,包括有:生態承載量、實質承載量、設施承載量及社會承載量等,並說明減少對環境的衝擊或環境友善作為;而人數多寡及人類行為皆直接影響資源、環境品質及生活品質,故需做適當調節與規範。

六、近3年辦理環境教育相關證明文件:

活動內容應詳實註明符合環境教育法第3條環境教育定義。

而戶外教學有賴於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提供更優質的活動或課程提供國民體驗,體驗後激發國民為環境而教育、為環境而行動,從體驗中,看見環境的改變,環境哪裡出現了問題?人又如何去干擾了環境?應有甚麼樣的省思?環境倫理就在省思慢慢發展出來。環境教育的目的是長遠的,是一個過程,最重要的是讓每一個國民培養出人對環境應有的態度跟價值觀。

(環教小組許宴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