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繼美國、巴西、日本、南韓及菲律賓,全世界第六個公布環境教育法的國家,以呼應近年來國際間對環境教育越來越熱烈的關注和推行。
永續發展是我國環境教育法的立法精神,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攸關落實環境教育法的重要關鍵,其中包括了擬訂環境教育綱領、設置環境教育基金、建置認證制度及每年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參與等,希望能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
環境教育認證制度依100年6月2日公布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與6月22日公布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確立環境教育認證制度的行政程序,並依「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設置要點」,設立由25名委員組成的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將環境教育的專業和服務品質納入制度化和法治化的發展與管理。
環境教育認證的主體對象有人員、設施場所及機構,環境教育認證作業包括程序審查及認證審查。第一階段「程序審查」由受理申請開始,進行檢視申請資料及申請方式資格對照等作業內容,此階段審查不收費;後續於7天期限內通知申請者補正或進入認證審查繳費,待申請者繳費後,即進入第二階段「認證審查」。
認證審查是於核發機關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3個月內,進行認證申請案實質審查,部份申請案藉由初審會議初步作出審查建議後,提報認證審查小組審議會審查。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補正資料情形者,亦將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但審查期間若有必要,得延長審查期約三個月。
本所自今年6月5日起受理各類環境教育認證申請,並正在規劃人員考試、訓練及環境教育認證資訊系統等相關配套措施,胼手胝足從無到有的每一步,每一次對話、每一場討論,都希望能獲得各界的指導和意見,迎接永續社會的里程碑,期許讓台灣的環境教育認證制度,能實踐環境教育法的立法精神與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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