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號電子月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出版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訓練及登記制度

環保署鑒於國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的嚴重性,爰於民國89年公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並於民國99年2月3日修正通過,其中與我國事業用地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制度有關之土污法第8、9條內容,亦有重大變革。依據土污法第9條第2項之授權,環保署於民國100年5月9日公告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期藉由專業之訓練及重新登記制度,來提升申報資料之品質,進而保障民眾與事業之權益。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在參訓資格及訓練部分,主要係採取學歷加經歷之雙重限制,來確保執行人員的基本專業須符合參訓資格,方可報名參加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訓練班;在登記與重新登記制度部分,應於訓練合格後檢具申請書與訓練合格證書向土基會申請登記。評估調查人員登記有效期限為4年,同時為確保評估調查人員能隨時掌握最新之土水資訊以及技術,讓其能持續提升專業能力,因此要求評估調查人員於登記有效期屆滿日3個月前,至少要參與土水相關研討會或訓練64小時,方可進行重新登記。在評估調查工作執行部分,必須由完成登記或重新登記之評估調查人員方可執行;若有違反執行評估調查工作相關規定者,除廢止登記外,3年內則不得再申請登記。  

 目前環保署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網址為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已規劃建置評估調查人員資訊之網站,未來供各界查詢並暸解評估調查人員相關登記之狀態以及聯絡方式;同時,評估調查人員需利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專區維護其基本資料,並隨時掌握最新之公告消息。 環訓所為辦理「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訓練,目前已完成訓練教材之編訂及公開徵求「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訓練委託辦理機構」1處,俟完成機構評選,將辦理後續開班事宜。  

 由於土污法第8條與第9條制度影響相當廣泛且攸關各界之權益,因此導入評估調查人員制度,來落實以專業為主之評估調查,進而能早期發現污染並立即進行污染控制,以免污染事態擴大,方能達成土壤及地下水保護工作之目的與精神。

(土基會白慧芬)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訓練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