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今(100)年6月5日起施行環境教育法,環保署為健全環境教育認證制度,公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認證申請業務則由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負責。
有關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申請,目前計有翡翠水庫環境學習中心、臺北市關渡自然公園、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保育教育館及新竹縣新埔鎮大坪農村再生社區……等20案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至於環境教育人員部分,計有89件進入認證審查階段,41件進行程序審查作業中。
在認證程序部分,概述如下:環訓所受理認證申請後,於7日內進行程序審查,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者於15日內繳納審查費及審查所需文件數量;未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通知申請者15日內補正。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另環訓所應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認證審查,經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者,通知其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歡迎有意願申請認證者提出申請,若需相關申請書表,可至環訓所網站(網址為http://www.epa.gov.tw/training/)點選左側業務項目之「環境教育認證」→「認證申請書表」下載;如申請認證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03)4020789轉661-666號分機。
(環教小組蔡佳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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