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號電子月刊
中華民國100年8月05日出版
 

環保訓練Q&A

 

Q1 請問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在公所清潔隊服務是否具備乙級廢棄物處理、清除技術員參訓資格?

A1 一、依「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5條(略以):「乙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二、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後,且從事該項資格業務滿二年並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有關「從事該項資格業務並有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情形:(一)參加清除技術員訓練班: 由具有廢棄物清除或清理許可證之機構、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所出具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年資之證明文件。
(二)參加處理技術員訓練班: 由具有廢棄物處理或清理許可證之機構、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所出具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年資之證明文件。
 二、故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於公所清潔隊服務,尚未符合前述參訓資格。

Q2請問廢水或空污專責人員在職後是否需要回訓?

A2 一、依據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依法設置執行業務之專責人員,必要時得舉辦在職訓練,專責人員不得拒絕調訓。」 二、如具有廢水處理或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合格證書,且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設置擔任專責人員,依法係屬本署舉辦在職訓練之調訓對象;查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環訓所)於98、99年度已分別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在職訓練,之後係陸續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環境用藥、廢棄物等類別專責(技術)人員在職訓練;預計103年將再次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在職訓練,屆時將發文通知各專責人員參訓。

(輔導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