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本署長官推薦參加本次英國的環境污染防治策略制定及執行技術訓練課程,感到很榮幸,雖充滿期待,但也有些惶恐。自從得知獲選參訓後,即利用時間加強英文聽力,希望屆時面對過去較不習慣之英國口音,能減少語言之隔閡。所幸,環訓所細心安排翻譯人員,對於提升學員學習效果,頗有幫助。
本次課程由環訓所透過駐英國台北代表處(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U. K.)、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British
Trade and Cultural Office)、公共行政國際顧問公司(Public
Administration International (PAI))等單位之協助,規劃安排相關訓練課程。課程內容包含英國政府機制簡介、英國整體環境政策發展策略、內閣部門—環境、食品及農村事務部(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DEFRA))環保政策制定、非內閣部門-環境署(Environment
Agency (EA) )執行策略、泰晤士水公司環保策略、英國環保部門與企業關係、法規鬆綁策略案例研究(泰晤士隧道)、實地參訪(倫敦溼地中心、DEFRA)等。此次參訓人員包括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管考處、綜合計畫處、法規會、環訓所,以及地方環保機關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共計20人。
在環境污染防治策略方面,講座介紹因英國係屬不成文法系國家,其政府機關傾向於減少法規之干預,只要法律沒禁止之情事都可做,讓企業在市場經濟之機制下自由發展,而造就今日英國工商之繁榮發展。DEFRA並成立專案小組,定期檢視各環保法規存在之必要性,檢討修正。另英國在制訂法規時,必須遵守「One
in, one out」之原則,也就是政府每新訂一項法規,導致企業之成本增加,必須另訂其他法規,用以平衡企業成本之負擔。此似為我國所無之制度,是否因為英國之經濟發展程度較我國成熟先進而有如此之設計,抑或此一制度使其工商業蓬勃發展,或許可提供國人進一步研究探討。
另外英國政治體制係屬內閣制,內閣閣員必須具有下議院議員之資格,閣員可至國會報告其施政理念,因此,其行政與立法單位間較容易溝通,國會通過之法案也較能符合行政之實際需要,出現政治僵局之情況較少。與臺灣屬總統制之體制,行政權、立法權各自獨立,行政官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國會議員也不得兼任行政官員之制度有別。講座介紹其內閣閣員受「共同責任」之規範,也就是政策形成過程中,儘管內部討論階段閣員可有不同之意見;但是對外說明時,內閣必須有一致之說法。首相下之20餘位內閣大臣,就其主政之部會預定提出的政策或法案,需遊說取得其他大臣支持後,送交國會審查。
對於重大公共政策,英國注重公共參與,例如在水價之制定上,曾進行長達5年之公共政策辯論;在泰晤士河隧道之興建計畫,亦進行階段式之公共政策諮詢,包含減少污水排入泰晤士河之必要性、解決方案、工程設施預定路線、截流站預定地點、初步設計構想、消費者負擔成本等相關事項,並就第一階段所獲得之回應意見,檢討修正後,進行第二階段之政策諮詢。令人想起國內水資源不足且水價長期偏低之情形,是否因選舉因素,以致無法大幅調整。水價政策似可進行類似之長期公共政策辯論,或許可逐步達成提高水價之社會共識,以減少用水浪費及環境之負擔。
本次環境污染防治策略制定課程,講座雖未提到筆者業務承辦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故特地就泰晤士河隧道案例請教其環評事宜。類似泰晤士河隧道等大型工程,如果在臺灣的話,其興建與否,最後往往以環境影響評估是否通過,為其是否興建之重要依據,乃因臺灣之環境影響評估具有否決開發案許可之權力。講座表示泰晤士河隧道也需要辦理環評,英國之開發計畫,如果環境影響評估是負面的,通常開發單位就不會提出興建之申請;但是開發計畫如涉及國家安全等重大需要,即使環評為負面,該開發計畫仍會興建,環評僅供參考,並無否決權,英國之作法或許可供我國參考。
此外,剛到英國前幾日,因時差關係清晨即醒,利用距離上課前之些許時間散步、瞭解周遭環境,當我好奇拍攝當地小型靈巧之掃街車時,被一位手持T型掃具衝向我的清潔員嚇了一跳!原以為他不高興我未經許可之拍攝舉動,沒想到他竟擺出俏皮的姿勢要求與該掃街車及司機合影(如附照片),並親切詢問我來自何方,讓我感受到其清潔人員樂在工作之敬業態度,值得我們思考如何從教育或其他方面提振我們清潔人員之士氣,創造更清潔的美好環境。
本次訓練課程感謝環訓所妥善的安排,並感謝本署長官讓我在公職生涯中,能有國外進修充電之機會,除增長見聞外,亦獲得同行直轄市、縣(市)環保局同仁之友誼,並留下珍貴、難忘的美好回憶。 (綜計處黃建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