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期電子月刊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5日出版
 

環保訓練Q&A

 

Q1若已在公司擔任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且擁有廢水、廢棄物或毒化物三項專責人員證照,是否可在同一公司擔任環保專責人員?

A1台端現擔任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如另擁有廢水、廢棄物、毒化物等專責人員證照,亦可同時設置於本署列管之同一公私場所、事業處所(即具有同一管制編號)擔任專責人員執行各該專責業務,惟一經設置,不得有兼職或擔任其他處所之專責人員之情事發生。至於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是否另有兼職之相關規定,請逕向勞工安全主管機關洽詢。

Q2 「離職之廢水專責人員亦可就其離職之事實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環保局報備」註銷設置,請問這個部份該找哪個單位確認原公司是否已經將我的證照註銷設置?若未註銷又該找哪個單位處理?

A21.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內容有異動時,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原申請機關申請變更。負責人應向主管機關報核而未報核者,其離職之專責人員亦可就其離職之事實報備,報備時應檢具合格證書及離職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2.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 (市)環保局),核發專責人員設置文件時,會在專責人員之合格證書上蓋記「設置日期與設置文號」 等章戳,若專責人員變更或離職辦理註銷時也會於合格證書上蓋記「註銷日期與文號」。 3.若不確定原任職事業是否已幫專責人員辦理註銷,可以電洽直轄市或縣 (市)環保局業務單位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