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全球暖化、氣候變遷,自然環境之破壞,能源與糧食短缺,已經嚴重威脅人類及整個生態環境。為解決這些棘手的環境問題,除尋求以科技方法處理外,治本之道有賴長期深入推動環境教育,讓每一個人從認知、價值觀及態度上來落實環境保護之行為。
為扎根環境教育,落實全民參與,總統特將2010年訂為「環境年」,並於同年6月5日之世界環境日當天公布「環境教育法」,且即將於今(2011)年6月5日起施行。
環境教育法立法之目的,為藉由推動全民之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及環境正義,期使人類與萬物共生共榮、共有共享。
環境教育政策之推動可有系統、有效能的整合與結合各有關機關及民間資源,實踐出以環境友善倫理觀為基礎之節省資源、減少生態破壞與碳足跡之生活環境行動,創造出跨世代福祉延續之永續臺灣社會。
環境教育法實施後,各級主管機關應即設立環境教育基金、研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辦理環境教育推動、輔導及獎勵等事宜;同時全國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成立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每年都要安排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參加4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課程,以增進全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目的。
又為提供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等單位推動環境教育之專業人力、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環境教育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環境教育人員、機構、設施場所認證,提供全民優質環境教育。
此外,環境教育法更針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被處以停工、停業及罰鍰新臺幣5千元以上之案件者,將裁罰其接受1至8小時之環境講習,使其充分暸解違法行為對環境之傷害,進而改變行為,減少再違規之情事發生。
為推動環境教育,環訓所肩負的任務為環境教育認證、環境講習,以及機關學校推動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計畫及成果申報管理相關執行事項等工作;另本所為協助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等單位推動環境教育,於2至4月已辦理「環境教育專業訓練班」計四梯次,並於4至5月增辦「環境教育專業及課程規劃實務訓練班」計四梯次,並開發環境教育數位學習課程,全面啟動推展並深化全民環境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