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期電子月刊
中華民國99年10月05日出版
 

溫室氣體管理之盤查登錄方式與國際接軌

  為建立國內業者執行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有一致性的作法,並確保登錄資料或後續減量額度核發之正確性,環保署甫於99910日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盤查及登錄管理原則」(以下簡稱本管理原則)。業者如欲向環保署申請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或抵換專案而須提報盤查登錄資料,或是開發單位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承諾進行盤查登錄作業,亦或是參與政府輔導之盤查登錄作業者,均有明確規範以資遵循。

  本項管理原則係參考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之精神及相關國際規範訂定。業者之登錄資料如需經由環保署認可,除須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064-1「組織層級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量化及報告附指引之規範」及溫室氣體盤查與登錄指引等相關規定,完成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及排放量清冊外,並須經由查驗機構查證通過,且依登錄規定於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登錄其排放量清冊,以及上傳盤查報告書及查證聲明書。至於本管理原則發布前已完成盤查之登錄資料,則需進行補查證作業。

  為協助業者熟悉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方式,環保署將針對高耗能產業辦理25場次產業盤查登錄現場諮詢輔導;同時,已於9月開始陸續於北、中、南區辦理盤查登錄教育訓練會議。另環保署亦已設立輔導專線(電話:(022775-3919 分機 245),將透過多元化管道宣導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法提升產業低碳競爭力。本管理原則內容已詳載於環保署網頁(請按此下載http://w3.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04&lname=3190),有意參採之業者可以自行至該網站查詢相關規定。      (溫減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