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我國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之管理機制,環保署於98年11月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理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作業原則」,明訂查驗機構資格條件之一,為需取得環保署審議通過具溫室氣體管理能力認證單位的認證,環保署甫於99年4月2日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之認證單位申請,為我國首家認可之溫室氣體認證機構。
節能減碳為我國政府與民間企業致力推動之方向,為確保產業溫室氣體盤查與減量作業之執行程序與數據品質,乃依照一致性與正確性方法執行,故需由第三者查驗機構進行公正性之查證。因此,對該類查驗機構之認證與管理,便成為十分重要的工作。
為使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能與國際接軌,環保署發布之作業原則中已明訂查驗機構需先行取得認證機構之認證證明後,方能向環保署提出許可之申請,其規範之認證機構包括三類:(一)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認可;(二)符合ISO資格之國際認證論壇(IAF)會員,並已簽訂溫室氣體多邊相互承認協議;(三)符合ISO資格之國際認證論壇會員,並已簽訂管理系統與產品驗證多邊相互承認協議,並經環保署審議通過具溫室氣體管理能力者。
未來國內查核機構於取得ISO/IEC
17011認證與國際認證論壇會員資格後,即可向環保署提出查驗機構之許可申請,投入我國溫室氣體查核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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