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99年5月18日三讀通過環境教育法,使我國成為世界上少數將環境教育立法推動的國家,也是在馬總統就任二週年時,對其競選環保政見之落實,在我國環境保護發展歷程上別具意義。
我國環境教育法主要內容包括了設置環境教育基金,對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認證,以提高其品質並加強管理;全國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每一年都要安排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參加4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處以停工、停業及罰鍰新台幣5千元以上之案件,除原有之處分外將令其接受1至8小時之環境講習,使其充分瞭解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減少未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行為發生。
每年接受4個小時的環境教育,不僅限於靜態的由老師講授內容,而是包括了從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等都可以進行,充分展現出環境教育內容的多樣性,希望每個人都能從寓教於樂中,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目的;如果依法須辦理的單位未安排全體員工、教師、學生參加環境教育,經環保機關限期辦理仍未辦理者,就要被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本法經總統公布後1年實施,在此緩衝期間,環保署將陸續研訂施行細則及環境教育人員、機構、設施、場所等認證辦法、環境教育計畫及成果的網路申報系統、環境講習的課程規劃、裁罰基準、環境教育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管理辦法、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等多項子法及後續措施,屆時皆會透過公開管道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期望能使這項法案在大家的努力下落實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