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期電子月刊
中華民國99年04月23日出版
 

環保訓練疑問與解答

 

Q1:個人經訓練及格並已領取到乙升甲的合格證書後,是否需要函文到當
   地環保局將原本登錄設置乙級專責人員改為甲級專責人員,還是乙級
   專責人員證書可延用?

A1:列管場所原已設置之乙級專責人員,若列管事業規模或等級,未涉及
   法令規定要求為甲級專責人員,雖專責人員個人已取得甲級合格證
   書,並無需辦理變更為甲級。

Q2: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訓練與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的差異為
   何?
A2:(1)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訓練初訓計有三天課程, 經測驗合格後,
   縣市環保局派訓人員得領合格證書,非環保機關人員則發給結業證
   書。依規定經前述訓練及格者,於及格當年報名參加空氣污染防制專
   責人員訓練時,可折抵目測判煙課程時數。
   (2)因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之目測判煙課程時數(4小時)較空氣污
   染物目測人員訓練時數(初訓18小時,複訓6小時)少,故不能以取得甲
   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證書來申領非環保機關人員結業證書。
   (3)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目測判煙課程折抵之審查作業,係
   由各訓練單位初步審查後送本署環訓所核定。

(環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