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期電子月刊
中華民國99年03月23日出版
 

環保訓練疑問與解答

 

Q1:若原訓練機構未辦理測驗,是否可以併到別的機構進行補考?
A1:需補考測驗之學員,應於測驗前3星期主動向原訓練機構申請報名,如
      原訓練機構未辦理測驗,將協助安排併至別的機構參加補考。

Q2:具有大專院校畢業學歷,可否參加「乙級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訓
         練」?另清除、處理技術員證照又有何差別?

A2:一、依「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公
        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便符合參訓乙級
        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資格。
        二、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 二
        項規定:清除機構得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
        棄物清除業務;而處理機構得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
        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清除機構及處理機構依其規模分別設置清除
        技術員與處理技術員,惟依同條之第六項規定:清除機構應置之清除
        技術員得以同級之處理技術員代之,即處理技術員得執行清除技術之
        業務。                       (環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