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期電子月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3日出版
 

遊樂設施部分不能用,需依比例退費

  「到觀光遊樂園玩」,是目前各級學校畢業旅行的首選,也是寒暑假國人休閒娛樂的重頭戲,鑒於「觀光遊樂園(場、區等)遊樂服務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已實施近十年,為兼顧相關法規之異動及消費者權益之維護,交通部(觀光局)特檢討修正該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審議,並經該會98年10月23日第170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待交通部(觀光局)完成公告後,國人到各大遊樂園區消費時,可以玩得更有保障。
此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業者應於售票處、進口處、其他適當明顯處所及網頁中公告營業時間、費
        用、服務項目、遊園及觀光遊樂設施使用須知及其因保養或維修而無法提
        供等事項。
二、觀光遊樂設施全部不能提供時,遊客得解除契約,業者應以現金 返還所有
        費用,但經遊客同意時,得以等值商品、禮券或服務代之。
三、觀光遊樂設施一部不能提供時,業者應參酌其不能提供服務之比例或入園
        時間計算,以現金返還部分費用,但經遊客同意時,得以等值商品、禮券
        或服務代之。
四、遊客於園區範圍內發生意外事故,業者應協助救護或送醫,業者如違反協
        助義務,對遊客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行政院消保會亦提醒國人,如擬前往各大遊樂園消費時,宜先注意相關消費資訊,例如觀光遊樂設施之使用須知、是否因保養或維護而無法提供等資訊,以免購票入場後,大失所望。
        同時,行政院消保會也再次呼籲國人,倘於觀光遊樂園區消費發生疑義時,記得可向交通部觀光局諮詢或申訴,亦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資料來源:摘錄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


前往遊樂園消費時應注意宜先注意相關消費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