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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合稱國際人權憲章。相對於其他的人權公約,兩公約具有母法的地位,為國際人權保障體系不可或缺之一環。
法務部依據 總統裁示辦理人權大步走培訓營,規劃98年9月至10月培訓六梯次2,500名中央機關及地方機關種子人員,總統並親自出席第一梯次培訓開幕式。本培訓目的期待將人權普世價值深植於公務人員,讓政府機關人員推動政策及業務時,融入人權的理念,並將我國的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並彰顯我國保障人權之決心。另環訓所配合政府推動人權法治宣導,於98年已辦理人權法治講習4班期212人次,期使環保人員進行規劃及執行業務時,能夠融入人權理念。
我國雖於民國56年便已簽署兩公約,但因其後失去聯合國代表權,故迄未完成批准程序。目前聯合國192個會員國,8成以上已經簽署兩公約,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有164個締約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有160個。我國雖非締約國,但為邁向國際人權標準,政府推動相關立法工作及配套措施,並於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並由 總統於4月22日公佈兩公約施行法,5月14日再批准兩公約。藉由政府的積極推動,期望未來能提高全國民眾的人權意識,如基本的人身、言論、信仰等自由保障,深化我國的自由民主制度。(研設組黃健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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