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請問乙級廢棄物專責人員在工作上有哪些相關的規範或是作業要點?
A1:
(一)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二項第二
款規定:清除、處理機構分甲、乙級,從事業務範圍及專業技術人員設
置規定,其中乙級為得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
務,復依「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專業技術
人員應依類別分別執行業務計有: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或核備設施機構之內容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審查有關許可申請文
件並簽章、審查廢棄物清理計畫並簽章等12項工作內容;而第十五條規
定專業技術人員應專任於設施機構
。
(二)相關法規請逕上本署http://www.epa.gov.tw網址查詢。
Q2:本人同時擁有甲級空污和甲級廢水處理執照,而且這兩張執照同時使用,
即一個人同時擔任空污與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請問此情形是否違反專業技
術人員管理辦法呢?
A2:
(一)依現行「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專
責人員應為全職工作。
(二)台端如已設置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且於同一列管處所從事與甲級空污相關
業務,未違反規定。如已設置於某處所擔任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另於其
他處所從事與甲級空污相關業務,係屬兼職之行為,需視其是否全職之
規定相違。
Q3:若當初由公司推薦受訓,並取得乙級廢水證照,但目前想以工作經驗滿兩
年報名乙升甲級廢水證照之考試,若將來考試合格後,是否仍僅限原公司
使用或將來離職可用於其他公司之專責人員?
A3:台端以公司推薦方式取得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並向所轄環保
局申請設置滿2年具有相關證明文件,得參加乙升甲級訓練,如經測驗合格
取得證書後,可於其他事業設置專責人員,惟原先取得之乙級廢水處理專
責人員合格證書仍僅可設置於原推薦之事業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