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號電子月刊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出版
 

環保法令宣導

第一則: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自98年7月1
                日起實施。
        近年來空氣品質不良主要受臭氧及懸浮微粒影響,其中懸浮微粒占34%,
環保署於98年1月8日訂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
理辦法」,規定相關場所應設置或採行規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並規定既存
污染源應於98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重點在防範污染於未然,規定應設置或採行之空氣污
染防制設施,包括具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阻隔、穩定化、捕捉收集及清洗等功
能(如:密閉系統、自動灑水設施、集氣系統及運輸車輛清洗設施等),以及
運轉監控設備(如電錶、水錶)。該辦法相關規定的資料,置於環保署網站(http://stationary.estc.tw/public/Data/91209273671.pdf)。
第二則:環保署訂定公告「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排放係數(含控制效率
                建置作置作業要點」。
        環保署為協助地方政府統一解釋法令及認定事實,據以裁量揮發性有機物
空污費(簡稱VOCs空污費),訂定「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排放係數(
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點」,該要點可作為固定污染源申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
係數建置之依據,各級主管機關並可依據上開要點規定審查,VOCs空污費徵收
制度可更趨完備。
        本公告要點主要訂定事項包含:原物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係數、集氣設
備之集氣效率、防制設備之處理效率、自廠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排放係數
、行業製程排放係數等項目之認定程序,後續並依係數建置方法及實際檢測結
果,由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並依審查結果公正客觀計算應繳交之空污費。(空
保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