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已取得乙級廢水專責人員,如欲乙級升甲級,是須要乙級證書滿兩年
,或是從事相關廢水處理工作滿兩年即可?
A1:有關「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訓練」乙升甲級參訓資格一節,台端如已取
得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證照,依據現行「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
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需另於列管處所從事廢水處
理或相關操作實務工作滿2年後,檢具該處所開具之2年以上廢水處理
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及該處所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影本,始得報名參訓
。
Q2:請問代操作人力公司人員,是否可於操作工廠設置為專責人員?因本人
為乙公司派駐專任於甲公司代營運管理污染設施,但勞保投保上無甲
公司之勞保投保證明,即勞保投保為不同公司,想問此情形乙公司人
員是否可進行甲公司專責人員之設置?
A2: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0條及「廢棄物清
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應全職、專任於該設置場所或
設施機構。且申請專責(技術)人員設置時之均需附勞(健)保資料及查詢
同意書。準此,即使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將設施(備)委外營運管理時,受委託之機構亦需派駐前述人員並
檢附資料申請,並無例外。 若台端為乙公司派駐專任於甲公司代營運
管理污染設施,且想申請設置為甲公司專責人員,需依規定件附加保
於甲公司之勞(健)保資料,非僅乙公司之證明而已。
Q3:本人參加貴所舉辦之專責人員訓練,測驗結果有一科未及格,由於第
一次補考因故缺席,然而第二次補考成績仍未到達及格標準;之後因
工作因素未申請重修,如現在欲申請重修,請問該如何辦理呢?
A3:有關測驗後不及格之規定如下:參訓學員完成第2次補考日(以參與測
驗當月第2週之測驗日期為計算基準)起3個月內(含申請成績複查時
間),得填具表格向原訓練機構申請再訓練(重修),再訓練(重修
)及測驗各以1次為限,並應於1年內(以第2次補考結束日起算)完成
再訓練(重修)及測驗。逾期未於期限內辦理申請登記者,視同放棄
,不得再行提出申請,須重新報名參加該項專責人員訓練。
(環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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