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本公司為擁有多個工廠之事業,關於專責人員設置法規有不清楚之處
,煩請釋疑:1.本公司工廠之空污、水污及廢棄物專責人員是否需分
別獨立設置該類專責人員,還是共同設置即可?2.若該廠產生的廢水
以管線輸送委託他廠處理廢水,該廠(委託者)是否可免設廢水處理專責
人員?
A1:(1)
有關「同一公司多個工廠之專責人員是否需分別設置」部分,依「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在同一處所內,得合併設置不同類之專責單位」暨「…專責單位如合
併設置時,主管及專責人員得互兼」;故「非同一處所內」即須分別
設置(按實務上之作法「非同一處所內」即非同一地址)。
(2) 有關「
廢水委託他廠處理可否免設專責人員」部分,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
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專責單位及專責人員應執行業務規
定,仍須設置專責人員。
Q2:請問證照遺失要如何申請補發?需要填寫哪些相關文件呢?
A2:台端可於本所網站(http://www.epa.gov.tw/training)下載並詳填合格證
書申請表、遺失切結聲明書及合格證書費劃撥單,併附合格證書影本
,逕寄本所申請補發合格證書即可,謝謝
Q3:有關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中規定運
送之運作人應設置丙級專責人員一人,請問所述丙級專責人員是否亦
需為隨車人員(司機),另本貯存場所己有設置甲級專責人員,是否
即可任用不需再另行設置丙級人員呢?謝謝
A3:所詢問毒性化學運送之運作人應設置之丙級專責人員是否亦需為隨車
人員,又貯存場所已設置甲級專責人員,是否需再設丙級人員乙節,
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運送一定量以上
毒性化學物質,應設置丙級專責人員一人;並未規定丙級專責人員必
須為隨車人員。另依同條文第2項規定「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或運送
之運作人,同時符合多項指定設置規定者,應以最高等級設置。」,
因此,貴 貯存場所既已設置甲級專責人員,同一貯存場所即免再設丙
級人員。
(環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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