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業於97年12月3日經總統明令公布,修法明定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負起改善交通噪音的責任;其中,針對改裝車輛噪音過大問題,民眾可依法向環保機關提出檢舉,被檢舉的車輛須於指定期限內接受檢驗,預期可逐年減少20%之噪音陳情案件,可有效解決目前日益增加的噪音陳情問題。
本次修法明定由交通主管機關負起改善噪音責任,對於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的陸上運輸系統,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先訂定該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並據以執行。若未依規定檢送噪音改善或補助計畫或未依噪音改善或補助計畫執行,經通知屆期仍未檢送或未依改善、補助計畫執行者,將處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為加強車輛噪音管制,新增民眾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的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檢驗不合格者將處罰新台幣1,600至3,600元。
環保署希望藉由噪音管制法的修正,責成交通管理單位儘速改善交通噪音,並呼籲車輛所有人儘速保養自己的愛車,不要改裝拆除消音器,以免受罰,並期維護你我有個寧靜的生活環境(空保處林慧華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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