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環境相關科系畢業生是否可直接參與證照考試,不用參加訓練課程?
A1:
一、環保專業證照訓練課程係根據專責人員業務職掌所需而規劃設計,訓
練內容除環工理論技術性課程外,另包含法規、實作等相關實務所需
課程,整體內容非環境相關科系在校課程所能涵蓋。
二、另本署針對環境相關科系畢業之參訓學員已開設專班,甲級、乙級分
別扣除與所學理論重疊部分19及26小時,僅就在校未能涵蓋部分規劃
訓練課程,供相關科系參訓。
Q2:請問乙級廢水升為甲級後乙級證照是否失效?乙級證照需繳回?或可
同時具備甲乙級資格?
A2: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取得
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後,原乙級證書仍然有效,惟所取得
之甲、乙級證書僅得擇一設置於單一處所擔任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依
同辦法第8、20條規定)。 Q3:請問如何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之證照?清除、處理技術員證
照有否差別?
A3:
一、依「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公立或
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便符合參訓乙級廢棄
物清除(處理)技術員資格。
二、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二項規
定:清除機構得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
清除業務;而處理機構得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
業廢棄物處理業務。清除機構及處理機構依其規模分別設置清除技術
員與處理技術員,惟依同條之第六項規定:清除機構應置之清除技術
員得以同級之處理技術員代之,即處理技術員得執行清除技術之業
務。
(環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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