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甲級空污專責人員代理期限,依空污法規定可申請代理期6個月,如果
於屆滿前完成設置即符合法規,但如果專責人員設置完成不滿5天又離
職,事業單位再度提出代理申請是否仍可申請代理期6個月呢?
A1: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代理期限,按「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
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公私場所、事業…之專責人員因
故未能執行業務時,負責人應即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期間不得超
過三個月。但報經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可再延長三個月。至於專責人
員設置後又再次離職仍應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案。
Q2:本人於94年底參加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訓練,95年1月測驗只有一科
未及格,由於第一次補考因故缺席,然而第二次補考成績仍未達及格
標準,之後因工作因素未申請重修,如現在欲申請重修,請問該如何
辦理呢?
A2:有關測驗後不及格之規定如下:參訓學員完成第2次補考日(以參與測
驗當月第2週之測驗日期為計算基準)起3個月內(含申請成績複查時
間),得填具表格向原訓練機構申請再訓練(重修),再訓練(重修
)及測驗各以1次為限,並應於1年內(以第2次補考結束日起算)完
成再訓練(重修)及測驗。逾期辦理申請登記者,視同放棄,不得再
行提出申請,須重新報名參加該項專責人員訓練。 Q3:曾參加【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訓練班(週末班)
】訓練,但參與考試
未達合格,須重新再報名參加訓練,若是再報名參加訓練,教材因為
上次訓練都已經買了,那報名時,是否有所優惠?是否不需再繳交教
材相關費用?
A3:有關重新報名參加訓練,教材是否需再購買或有優惠部分,因相關教
材均隨時商請專家依最新法規、政策及技術更新,故為使學員均能獲
得最新的教材及專業知識,以維持訓練品質,應仍購置新版教材參訓
為宜。
(環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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