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成為環保專責人員或是已經是專責人員的人都得注意了!「環境保護
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在97年2月27日第9次修正,這次總計修正
12條,並且增訂1條,未來在專責人員的設置及管理上將可更符合實際需求。
這次的修正重點分為3個方面,摘要如下:
一、配合新修正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授權之法源依據及增訂丙級毒
性化學物質管理專責人員之資格條件、設置基準、業務範圍及其應負之
職責等規定。
二、修正現有乙級專責人員的參訓資格,特別增列具有環境保護相關學歷背
景的人,與原有專科以上理、工、醫、農作出區分,藉此作為未來規劃
區隔訓練課程的依據,將使具有環境保護相關學歷背景的人因而受惠。
三、另一方面,也因應實際社會發展及管理需要,在這次修正中,規定專責
單位不能拒絕他的專責人員參加在職訓練,違反規定的事業將會被處分
,因此,未來專責人員在職訓練調訓的時候,專責單位就不能再置身事
外,專責人員也不用擔心因為服務的專責單位不放人,喪失充電的機會
,還要被罰的情形了。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修正中,也同時加重了連
續二次調訓未到訓之處分,重者將可能招致廢止合格證書,所以專責單
位及專責人員可不能再輕易不來參加在職訓練。
關心這次管理辦法修正的人,可至行政院環保署網頁http://w3.epa.gov.tw/epa
law/index.aspx-環境綜合計畫,查詢詳細條文。
(輔導組楊秀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