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11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
案,降低罰鍰額度。本次立法委員主動提案修法,主要係認為畜牧業造成的有機污染,與工廠產生的有毒重金屬污染不同,處罰標準應有差別,且為體恤畜牧業多屬中高齡農友,普遍教育程度不高,因此希望調降畜牧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罰鍰。提出修正內容包括調降違反放流水標準、未繳交水污費、未依規定變更排放許可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未符規定、專責人員未符規定,及未依規定檢測申報等的罰鍰額度。
本署認為違反放流水標準,因已涉及實質環境污染,罰鍰額度不宜調降;其餘違反行政措施規定,例如未檢測申報、未紀錄等,因未涉及環境實質污染,可考量調降。但最終
院會仍決議調降畜牧業違反放流水標準罰鍰額度,由原先的6至60萬元,修正為6千至12萬元。
本次修法雖調降畜牧業違反放流水標準的罰鍰額度,但畜牧業如未妥善處理廢水,以致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於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將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然而罰鍰僅為督促業者做好污染防治與管理手段之一,並非主要目的,未來本署亦將配合法令
加強稽查並輔導畜牧業
加強廢水處理措施,規劃建置畜牧糞尿轉化為再生能源技術,以降低環境污染負荷,落實永續環保理念。
(水保處
儲雯娣)
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內容
條 次 |
修
正 內 容 |
第40條 |
畜牧業違反放流水標準處6千~12萬元 |
第44條 |
未繳交水污費處6千~30萬元 |
第45條 |
未依規定變更排放許可證處1~60萬元 |
第46條 |
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未符規定處1~60萬元 |
第48條 |
專責人員未符規定處1~10萬元 |
第56條 |
未依規定檢測申報處6千~30萬元 |
第66-1條 |
新訂『以污染特性及違規情節訂定裁罰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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