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號電子月刊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出版

環保訓練Q&A

 

Q1:考試時間是否建議更改為星期六或日?不要在星期五

A1: (一)本所辦理環保證照係採分區統一測驗,測驗日期大都安排周五之原由如下:

1.非上班日之大眾交通工具因素,如公車發車頻率較低、假日車潮等,不便於參訓學員搭乘以配合測驗時段。

2.採非上班日測驗,將增加辦理測驗人員鐘點費用、場地費用等成本因素。

3.廠方選派之人員,係因事業單位之設置需要而選派參訓,故安排於周五測驗可以公假方式向公司請假。

4.另為方便週五無法請假參加測驗之參訓人員,本所並規劃於每年6月及12月於假日(週六)辦理測驗。

 (二)考量部分學員為個人意願參訓,本所已於6及12月份舉辦周六測驗,其餘月份均採周五測驗。後續將視實施情況再酌予調整。

 Q2:非環工系學員考試証照是不是3年內未實際使用或從事任何相關產業就不能再用?

A2: 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現行專責人員合格證書無有效期限之規定,惟依同辦法第1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執行業務之專責在職人員,必要時得舉辦在職訓練,專責人員不得拒絕調訓。

Q3:本人服務之工廠內廢氣排放無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僅設置簡易活性碳吸附裝置處理迴焊爐及烤箱等廢氣;廢水亦無排放許可證,僅作簡易pH調整後納管排放,並無環保局核發之空氣污染防制或廢水處理操作許可證明。今欲報考乙升甲訓練課程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與廢水處理設備(施)之證明文件需如何提出?


A3:(一)台端取得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及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後,須具備二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處所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得有證明文件,方可參訓乙升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及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訓練。
(二)任職工作場所非列管處所又無固定污染源許可證與廢(污)水排放許可證者,且無工廠登記證(或工業區廢水納管證明文件),不符參加乙升甲之訓練資格條件。

Q4:本人之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證照吊銷後,是否得5年後方能報考?

A4: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2、3項規定:「經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者,五年內不得再請領該類合格證書(需經訓練合格後)」,故 台端自合格證書撤銷或廢止之公文發文日期起算5年後,始得再請領證書(需經訓練合格)。另 台端所述報名參訓日期,請一併考量同辦法第19條,有關請領合格證書日期,應於接獲訓練及格通知之次日起3個月檢具申請文件完成申請程序之規定。

Q5:本人於大漢資源工程系畢業,請問有關學歷認定的方式是單以科系名稱來區別嗎?是否能以所學的課目來認定相關學系?若是不能,是否有變通之道?

A5: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4款之訓練學歷資格規定,參訓學員之畢業學歷(畢業證書所列學系名稱)應與本辦法所明列之學系名稱相符,方符合該款學歷資格之規定。資源工程系屬理、工科系畢業應具2年工作經驗。

Q6:本人因留學需要申請英文合格證明,請問該如何申請英文證明?

A6:台端請在本所網站「下載專區下載英文證明申請書表」並詳填申請人中英文姓名(英文姓名請與護照相同)併同該類中文證照申請書表、證明文件及A4回郵信封寄送本所即可。

Q7:我是現職警察,為何需參加「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並取具證書?


A7:依「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4條及「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6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機動車輛噪音、汽車噪音,由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因此環保機關同仁實施路檢或警察同仁執行「防飆勤務」取締改裝汽、機車噪音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並逕行告發當事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時,應由取具「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合格證書者」,依「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對違規者進行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