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期電子月刊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出版

環保訓練Q&A

 

1.環工科系所畢業學員能否不經訓練直接參加測驗?
A: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4修規定,各科系學員均需『經訓練及格』,故依現行規定尚無法不經訓練就測驗。

2.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訓練課程為何要改變?
A:本項課程新制係參酌(1)實地訪詢業者對專責人員應有之知能(2)歷來學員、講座意見與建議,並經所有訓練機構代表及其所聘之講座共同開會研商訂定(3)因應水污法相關法修正,而且是專責人員應遵循之內容。課程重新調整主要在使學員在訓練所學能立即用在職場上,並能協助業者進行污染預防。

3.經證照訓練培訓及格取得環保證照人員,是否可以協助就業?

A:環保專業證照訓練旨在協助「列管」處所培養其污染防治專業人員,其目的並非像勞委會職訓局一樣。再者,學員參訓的目的各有不同,有些要升學加分用、謀職用、增加環保知能…等。不過於取得證照後可至國民就業輔導中心或人力公司網站登記謀職。

4.本人於5年前已取得乙級空污及廢水專責人員證書,於任職之公司負責環安相關作業超過3年,現想參加乙級升甲級空污及廢水專責人員訓練,然而廠內廢氣排放無須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僅設簡易活性碳吸附處理;廢水亦無排放許可證.僅作簡易pH調整後納管排放,試問本人是否符合參加乙級升甲級空污及廢水專責人員訓練之資格?
A:
一、台端取得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及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後,須具備二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處所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得有證明文件,方可參訓乙級升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及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訓練。

二、 如任職工作場(廠)所無固定污染源許可證與廢(污)水排放許可證者,須檢具工廠登記證(或工業區廢水納管證明文件)及該公私場所開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與廢水處理設備之證明文件影本,供本所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