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期電子月刊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出版

4/1起擴大試辦廢塑膠袋回收工作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95年環保署在14個縣市推動試辦廢塑膠袋回收工作,成效良好且後續再利用管道暢通,96年4月1日起將擴大試辦至全國25個縣市。

環保署從95年5月1日起陸續於14個縣市試辦廢塑膠袋回收工作,14個縣市在95年5至12月共回收廢塑膠袋2,317公噸,相當7億1千萬個4兩紅白袋,遠超過原預定回收900公噸目標。而後續再利用部分,有熱融造粒的塑膠工廠皆可處理乾淨的塑膠袋,而國內處理容量每月達800公噸以上的濕式處理廠已有4家且分布均勻,後續再利用管道暢通,故環保署日前已邀集各縣市環保局檢討廢塑膠袋回收工作,決議於96年4月1日起將擴大試辦至全國25縣市,要求直(省)轄市全面實施,縣部分至少1個鄉鎮市進行試辦,預計96年擴大試辦後,全年回收廢塑膠袋量將可達5,000公噸。

4月1日起擴大試辦廢塑膠袋回收的區域有7個直(省)轄市、桃園縣、新竹縣、台中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高雄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及澎湖縣等18縣市全區實施,另部分鄉鎮市試辦有台北縣、苗栗縣、彰化縣、台南縣、屏東縣、金門縣金沙鎮及連江縣南竿鄉等,台灣地區329個鄉鎮市已有264個推動試辦回收,約占80%。

國內塑膠袋回收再利用技術主要為乾、溼式處理後再熱融製成塑膠粒,乾式處理對塑膠袋的品質要求較高,回收時民眾除須將袋內異物及水分倒除外,塑膠袋亦不可沾染油污;濕式處理則因有清洗過程,所以民眾僅需將袋中異物倒除即可進行回收。

因廢塑膠袋後續再利用工廠有採乾、濕式兩種,故分類方式因地制宜,依後續再利用方式分為「僅回收乾淨塑膠袋」及「可回收髒污塑膠袋」兩種。民眾可將合於回收條件的塑膠袋單獨打包後交由垃圾車掛袋或資源回收車回收。由於民眾因需依試辦縣市環保局及公所塑膠袋回收收運方式而有不同的配合方式,環保署將請各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市公所加強宣導,民眾可注意環保局或清潔隊的廢塑膠袋分類宣導,或洽詢當地環保局或清潔隊進行瞭解。

環保署推動塑膠袋回收可減少塑膠廢棄物在環境中的累積,減少石化原料及能源的使用,達到資源永續利用,邁向廢棄物「零浪費」之最終目標。